十一五国家科技创新配套激励政策解读(71页)-创新决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策,也是政策性金融支持自主创新的具体举措。 为 《 规划纲要 》 中涉及的重大专项以及国家科技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业投资等提供了稳定的、长期的、具有政策导向的信贷资金支持。 《 规划纲要》 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对科技投资提出了巨大的需求,单纯依靠财政科技投入或企业自身投入是不够的。 而开行的政策性信贷资金投入可以有效地弥补国家财政科技投入的不足,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持续、稳定地增加对国家科技发展目标的投入,促进各项国家科技发展目标的快速实现。 所谓软贷款,就是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政府或国有公司的融资平台进行贷款,其贷款允许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或股本投入,这是软贷款与商业银行硬贷款的最大区别。 它利息低,还款期限长。 提供的贷款。 软贷款除偿还时间表比一般银行贷款长、利率较低之外,还设有宽限期,在这段期间,只需支付利率或服务费 创新的金融支持 —引导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 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 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创新的金融支持 —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 启动中关村科技园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允许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在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应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创新的金融支持 —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 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创新的金融支持 —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需要,充分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用汇需求。 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支持国内企业设立海外研究开发设计机构、收并购国外研究开发机构或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部分 创新的政府采购 (一)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 (二)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 待遇 (三)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四)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 (五)发挥国防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作用 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 政府采购三突破 在政府采购方面,配套政策也做出了重大的突破:一是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 试制品和首次 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 具有较大市场潜力 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政府为鼓励自主创新而对特定产品进行首购,是政府采购政策的重大突破。 表明政府采购政策在由降低采购成本、防止腐败等构成的政策目标体系中,加入了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目标,使政府采购这一政策工具有了更高的战略性和前瞻性,对国家整体发展的推动作用也将明显增强。 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 政府采购三突破之二 二是配套政策不仅规定了政府本身的采购,也将鼓励自主创新的精神扩大到 国防采购、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和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而这些采购的资金总额远远多于政府采购本身,因而其政策意义也更重大。 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 政府采购三突破之三 三是在政府采购的评标准则方面做出了重要突破,以往在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时是按照 “ 同等条件下优先 ” 的原则,而配套政策中明确规定了 “ 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 如果是同等条件下优先,则我国企业的产品一般都很难与跨国公司的产品相竞争,而 满足采购条件下优先 ,则降低了我国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进入门槛,同时也限制了政府采购中盲目追求国外名牌产品的冲动。 创新的政府采购 —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 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 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 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 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 60%。 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创新的政府采购 —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 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 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 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 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创新的政府采购 —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创新的政府采购 —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 采购人应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国货物认定标准。 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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