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19页)-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办理时限内发出核准设立复函,需要报市政府核准的,按报批程序办理; ( 3) 市协作办核发《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1) 《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申请表》; ( 2) 设立申请函; ( 3) 驻穗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4)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 5) 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文; ( 6) 在穗固定合法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 办理时限:资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情况 下,在受理翌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复;如需报市政府核准的,在 25个工作日内办复。 经核准设立的驻穗办事机构,应在批准之日起 30日内,依法到市质监、地税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 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的设立备案 办理程序 ( 1) 各地企事业单位向市协作办行文,提出驻穗办事机构设立备案,并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 2) 市协作办依照规定审核资料,在办理时限内核发《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1) 《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设立备案表》; ( 2) 设立备案函; ( 3) 当年已年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 4) 驻穗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5)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 6) 在穗固定合法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 办理时限:资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受理翌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复。 经设立备案的驻穗办事机构,应在备案之日起 30日内,依法到市质监、地税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文化、出版、艺术、影视和医药、食品等单位办理设立驻穗办事机构备案手续后,由市协作办向本市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条 驻穗办事机构的变更 驻穗办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如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协作办办理变更手续。 (一) 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的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 1) 派出机关向市协作办行文,提出本驻穗办事机构事项的变更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 2) 市协作办依照规定审核资料,对需要更名的,在办理时限内发出核准变更复函,需要报市政府核准的,按报批程序办理; ( 3) 市协作办核发新的《登记证》。 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1) 《各地行 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变更申请表》; ( 2) 变更申请函; ( 3) 经办人介绍信,交验《身份证》; ( 4) 驻穗办事机构新旧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 ( 5) 新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 6) 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文; ( 7) 在穗固定合法办公场所新址的有效证明; ( 8) 原《登记证》正、副本。 ( 9) 变更驻穗办事机构名称的,需将旧公章(包括财务专用章)交回市协作办核销。 办理时限:资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受理翌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复;如需报市政府核准的,在 25个工作日内办复。 经核准变更的 驻穗办事机构,应在批准之日起 30日内,依法到市质监、地税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二) 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的变更备案 办理程序 ( 1) 各地企事业单位向市协作办行文,提出本驻穗办事机构事项的变更备案,并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 2) 市协作办依照规定审核资料,在办理时限内核发新的《备案证》。 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1) 《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变更备案。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19页)-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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