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管理手册制度及讲解教材(68页)-生产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TS16949质量体系为最终目标。 C类供应商也必须以满足 ISO/TS16949质量体系为最终目标。 规定的产品 PPM目标值的要求。 、 主要外购件和工序协作件的供货状态必须报经本公司确认 、 备案。 PPAP状态需发生变更时必须预先向本公司质量部提出书面申请( 零件提交保证书 ) , 经本公司批准后 ,方可实施变更。 ,不能免除其产品质量的责任。 过程控制 工艺过程控制 供方为确保向本公司提供质量可靠的产品 , 必须根据产品的要求编制相应的工艺文件和检验文件 , 并按要求予以有效地实施。 供方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应包含产品所有特性的控制手段及检验要求 , 包括与工艺过程稳定性有关的检查频度及所选择的检测 、 试验设备和检查方法。 状态 , 使过程的所有关键特性处于控制之中 , 供方必须对工艺参数实施有效的动态监控 , 具体应采用过程统计技术和 /或过程连续监控记录等方法。 生产设施控制 供方实施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使用的生产设备 , 必须使生产的产品能够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通过测量关键特性的工艺过程能力 Cp、 Cpk进行评价。 供方必备的检具 、 量具和检验设备必须齐全且状态完好 , 以保证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的所有阶段均能符合产品特性要求。 检验设备的精度和校验必须按书面维护规程执行。 如果供方不具备某些检查和试验所必要的设备 , 供方必须向本公司供方管理部告知无法检查的特性以及准备委托试验的合格实验室的名称 , 并向本公司相关部门提交试验报告副本 , 必要时 , 试验报告副本必须与质量合格证书等文件一起提交 , 并在规定时限内保存好原始试验文件。 当本公司需要时,供方必须能表明在批量供货前,试验所得出的资料和检验设备早已投入到有效使用中。 成品控制 成品检验 供方在产品完工后 , 必须按本公司确认的产品图纸及技术 、 质量协议中规定的验收条件 , 对产品进行成品入库检验 ,并按要求作好标识。 对有试验和特殊检测要求的产品 ,供方还需对其进行必要的台架试验和性能试验 、 特殊特性检测 , 并出具相应的试验或检测报告。 对所有发交本公司的产品,在出厂时,供方必须予以出厂复检,并出具质量检验跟单。 成品包装和运输 产品包装方法的选择可能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 供方有责任向本公司咨询 , 并按要求使用能保证所有产品无损坏地到达其目的地的包装方法。 包装应做到牢固 、 防撞击 、 防护与隔离 , 能起到有效保护产品的作用。 对已确定的包装方法的任何改动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许可。 产品发交本公司,供方必须采取可靠的运输方式,谨防产品的磕、碰、伤等现象发生。 成品可追溯性标识 对于在本公司技术文件上有可追溯性标识要求的产品 , 供方必须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a. 用相应的文件来规定可追溯性标识的方法。 b. 用相关的工艺过程来控制产品的特性 , 以便保证 100%的合格性 ( 零缺陷 )。 c. 建立相关制度 , 能明确地标记出制造日期 、检查工号 、 检查日期 、 所用材料批号等 , 并能对每一批产品作确切的跟踪。 对于本公司在技术文件上未作特别要求的其它产品,供方也应自觉地做好相应的追溯性标识,以便本公司需要时能对产品的形成过程实现跟踪追溯。 质量问题处理 供方所供产品在本公司进行验收 、 装配 、加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 , 供方必须及时补货。 供方产品在本公司 ( 包括本公司顾客 )现场发生质量问题后 , 供方必须及时安排应急解决措施。 重大问题省内 24小时内 , 省外 48小时内必须派人到现场处理并及时解决。 供方必须重视本公司的质量信息反馈 ,并按本公司要求及时返回详细的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 本公司在未收到供方的书面整改措施之前 , 有权对供方产品拒收 , 并在供方下次供货时验证其整改程度。 经抽样检验,供方产品被判为不合格的,本公司视不合格性质做出返工、让步接收、退货或就地销毁等处置,供方应及时予以配合。 对供方不合格产品原则上本公司不作让步接收处理。 如特殊需要 , 且不合格产品经本公司组织评审 , 并经本公司顾客批准后 , 方可作让步接收。 对直接影响产品内在质量 、 使用性能 、 明显降低使用可靠性且无法通过返修 、 返工达到合格的零件 , 本公司作就地销毁处理 , 供方应及时亲临销毁现场。 供方同一产品连续 3次接收抽样检验不合格 ,或出现批质量问题 , 或出现本公司顾客反馈重大质量问题的 , 本公司要求供方限期整改 , 并有权在整改期间暂停供方供货。 整改结束 , 由本公司组织评审小组到供方生产现场进行复查 、 验证。 合格后 ,继续供货 , 但减少供货份额。 不合格者 , 取消供方资格。 本公司对供方的不合格旧件原则上只保存 20天,若超出期限,将由本公司全权处理。 100元以下的不合格件原则上不作返回。 质量损失赔偿 质量损失定义 是指由于供方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在入库验收、制造或 /和售后服务过程中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质量损失赔偿原则 凡因供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本公司的质量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质量损失的赔偿直接从本公司应付供方的货款额或供方在本公司设立的综合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本公司在供方产品入库验收中发现不合格时 , 应及时通知供方来人挑选。 如供方不能及时派人 , 则由本公司全数检验或加倍检验 , 为此 , 供方应承担检验费用。 在本公司制造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时 , 按以下原则赔偿: a. 作报废处理的 , 供方应承担报废产品损失 、 相关联产品的损失以及相应的加工损失费等; b .报废零件用合格品调换的 , 供方必须及时用合格品调换 , 最迟必须在下批送货时用已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调换 , 并承担相关联产品的损失以及相应的加工损失费等; c. 作返工处理的,供方应承担返工费、相关联产品的损失及相应的加工损失费等; 在本公司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时 , 供方应承担用户 (包括直接用户 、 中间用户 、 最终用户 ) 索赔费 、 信誉损失费 、 验证处理费及相应的加工损失费等; 供方所供产品因不合格由本公司作让步接收的 , 按以下原则赔偿: a. 不合格为一般项目者 ,扣除供方当批货款的 5%( 铸 、 锻件毛坯为 1%) ; b. 不合格为重要项目者 ,扣除供方当批货款的 1。供应商管理手册制度及讲解教材(68页)-生产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