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 3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 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 30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 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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