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65页)-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 (二)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 制造 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 制造 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 制造 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 或劳务 ,并且每种产品 或劳务 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 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 (三) 存货的其他成本,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 (四)应当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并计入存货成本; (五)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 制造 费用 ; (二) 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 仓储 费用) ; (三) 不能归属于使 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 的 实际成本。 按照计划成本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第 11 页 共 64 页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 或 五五转销法对周转材料 进行摊销 ;建筑施工企业的周转材料(如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也可采用分次摊销法 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 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 ,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 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 建筑 施工企业取得的存货在施工期间不计提跌价准备;工程完工后应对剩余存货进行清查,如果继续用于其他项目,仍不计提跌价准备;如果该存货预计对外出售、换出、抵偿,则按照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差额计提跌价准备。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 ( 存货成本扣减 存货 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 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 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八章确定。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第 12 页 共 64 页 第三十六条 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确定。 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四节 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指企业为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对被投资单位进行的权益性投资。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即对子企业投资。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 (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共同控制,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 (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 (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十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初始计量: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 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若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 在按照合并方的会 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第 13 页 共 64 页 计算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 3)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合 并成本; ( 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二)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 资的成本; ,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 ,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规定 确定 ; ,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债务重组 的相关规定 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 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对子企业投资。 投资企业应当将子 企业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对子 企业 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第 14 页 共 64 页 第四十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 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四十一条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 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四)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进行调整时,应考虑重要性原则,不重要的项目可不予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企业可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应在附注中说明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进行核算的原因: 1.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 2.投资时被 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的原则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的。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五)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第 15 页 共 64 页 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二条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 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十三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 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四条 长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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