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泰隆织造染整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汇编(48页)-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并宣扬自身不良情绪者; 机器 ,车辆 ,仪器及带有技术之工具 ,未经使用者同意擅自操作 ,造成严重后果者; 私自变更工作方法 ,操作程序 ,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5000 元以上)者; 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不能公平安排工作 ,包庇自己亲友或违规事件者; 蓄意更改计件单据,营私舞弊或瞒骗主管、虚报多领或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情节严重者; 在工作中 ,发现有欺上瞒下之情形 ,情节严重者; 非故意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害者; 年内计记大过两次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者; 1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辞退或解雇处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附件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在公司内酗酒滋事或聚众赌博造成恶劣影响者 (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 聚众闹事、罢工或破坏、妨碍正常工作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者; 应征人员隐瞒真实身份,或虚报个人信息者; 填写公司重要文件时,虚报资料或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单据、报表者; 所管现金及财务严重短缺者;或未经授权而擅自挪用公司钱财或在收 款后不及时将公司的钱财返还公司者(贪污或挪用公款行为严重的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不同场合,采用各种手段对上级领导、同事或其家属实施威胁、恐吓、漫骂或有侮辱、暴力等行为者; 工作期间与客户发生争吵或与同事之间发生斗殴造成恶劣影响者; 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或蓄意违反安全规定操作以致严重危害其他员工的安全者; 连续旷工 3 天或一年内(自第一次旷工之日起计算)累计旷工 6 天以上者; 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或未公司经许可,兼任其他企业职务或兼营与本 公司同类业务者; 1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包含回扣,馈赠等); 1在公司内发生打架斗殴等行为情节严重者 (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 1向公司以外人员发表或透露任何的财务资料或任何保密资料,或擅自翻阅、抄录或复印公司机密资料及他人文件或信函者; 1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或对上司出以恶言咒骂、威胁者;或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严重影响或伤害者 (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 1隐瞒传染病或其它以致危害其他员工的健康者; 1在公司内藏匿、接受、或出售酒类或毒品者(由医院开处方同意使用的药 物除外);或在公司内吸毒等违法的活动 (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 1在公司服务期间,受拘留或刑事处分者; 1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形象严重受损者; 1藐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宣扬自身不良情绪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行为不检,大错不犯,小错经常或工作不力 ,得过且过经多次教育无悔改者; 员工为泄私愤 ,故意破坏公司机器设备及工具或其它设施者 (若公司损失巨大 ,该员工之所有工资均不足于补偿时 , 公司保留运用法律手段追讨之权利 ); 2盗窃公司或其他员工之财物者 (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 2为谋取私利 ,出卖公司技术资料 ,商业情报者 (若因此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 , 公司保留运用法律手段追讨之权利 ); 2诬陷伪证、煸动罢工、制造事端情节严重者 (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 2恐吓或辱骂管理人员 ,唆使外人殴打同事者 ,(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 2故意破坏生产 ,生活秩序 ,故意制造报废品 ,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2参加非法组织活动者 (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公司多次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身体素质太差无法正常工作者; 2违反国家法律者;或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准予辞退或解雇的; 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十九条:凡属罚款、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辞退或解雇的员工,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标准如下: 500(含)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则按受损额的 100%予以赔偿; 5001000 元(含)的直接经济损失,则按受损额的 80%予以赔偿; 10002020 元(含)的直接经济损失,则按受损额的 70%予以赔偿; 20204000 元(含)的直接经济损失,则按受损额的 60%予以赔 偿; 4000— 6000 元(含)的直接经济损失,则按受损额的 40%予以赔偿; 6000— 10000 元(含)的直接经济损失,则按受损额的 30%予以赔偿; 10000— 50000 元(含)的直接经济损失,则按受损额的 20%予以赔偿; 50000 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额度由公司总经办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在处罚员工违纪事件时,应遵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本条例为准绳。 第二十一条: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必要时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需对员工进行奖惩时,须当事人或主管提交事发报告后,由主管填写《奖惩通知单》,并经相关主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 部门开出《奖惩通知单》后由当事人签字认可→部门主管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总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签发(正式生效); 非本部门人员奖惩的,可由各管理人员【备注:须课长级以上(含)人员】提交事发报告并填写《奖惩通知单》后由当事人签字认可→被奖惩人员所在部门主管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总经理签发(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条:对于发现奖罚出错或相关员工认为奖罚不公的,可在 3 天内逐级投诉,人力资源部报总经办批准可先暂时中止奖罚措施的执行,经调查落实重新做出奖罚决定后再重新执行奖罚。 第二十四条:附表,见奖惩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违反其它制度的按其它相关制度之规定执行; 凡罚款收入注入公司“快乐基金”用于改善员工福利; 本规定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在总经办和人力资源部。 员工代表签名: 第三章 劳动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劳动管理,使公司员工劳动能有计划按程序进行,依据国家劳动法及本公司管理手册,制定本劳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在本公司从事劳动获得报酬与本公司形成雇佣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总务人事部主管公司劳动管理工作。 第二节 工作时间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每天正常时间为 8 小时,每周 五 天。 第五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 8: 0012: 00 下午 14: 0018: 00。 第六条 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者为下列三种: 临时加班:因工作繁忙需在规定工作时外 继续工作; 休息日加班:因工作繁忙需在星期日休息日工作者; 法定日加班: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工作者; 休息日与平时调班者不算加班。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主管加班 A.各部门主管于假日或夜间加班,其工作紧急而且较为重要者,主管人员应亲自前往督导; B.平时部门主管应不定期巡查。 第八条 加班考核 (一) 加班按正常上班考勤,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尽职尽责,不可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二) 行政 部门直属主管应对其加班情况应切实检查,如有 敷衍未达预期效果时,可免除其加班费或加 班津贴。 (三) 主管如有应加班而未加班或加班致使工作积压延误情形由经理或副总经理专案考察,同样情形达两次者,应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款,并取消津贴(即工作津贴)。 第九条 加班费 (一) 主管人员、技能人员、管理人员,只付加班津贴(即工作津贴),不付加班费; (二) 一般作业人员:无论是平时加班,公休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均 按劳动法规定支付 加班费。 第十条 加班工时计算 (一) 区分为一班制或两班制;(一班制:为正常上班时间 +加班工作时间;两班制:每班制工作时间 12小时) (二) 机 器 操作不能停机者,在每餐进餐时间可视 作连续加班计算; (三) 其他工作人员每日均依 8 小时计算,如需延续加班者,其计算方法 以 30 分钟 起算 等于加班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进餐时间为加班时间; (四) 加班的第一个单位须满一小时开始计算加班,以后的每满半小时为一计算单位,以此类推; (五) 凡需日夜工作者,应由各部门主管每两周予以调换一次,务使劳逸均等为原则; 第十一条 加班请假 (一) 操作人员如有特别事故不能加班时,应事先向主管声明(须有具体事实),不得故意推诿,否则一经查实,即警告处罚,并处罚款; (二) 连续加班阶段,如因病因事不能工作时,应向主管或主管指定代理人或值日夜班人员以请假单 请假; (三) 休息日加班者,如上班之前发生事故,不能加班者,应以电话向值日人员请假,次日上班后再出示证明或叙述具休事实,填单请假,此项请假不列入考勤,否则一经查实,即严重警告处罚,并处罚款。 第十二条 在加班时间中,如因机器故障一时无法休息或其他重大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时,值日夜班 人员可分配其他工作或提前下班,公休假日中午休息时间与平时相同。 第十三条 凡加班人员于加班时不按规定工作,如有偷懒、睡觉、擅离工作岗位或变相赌博或做与工作无关之事项经查获后,一次者予以严重警告并处 50 元罚款,二次以上者予以解雇处分并处罚款。 第三节 考勤 第十四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 8: 0012: 00,下午为 14: 0018: 00, 加班另行通知,因季节变化,工作或生产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由人事部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员工应遵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按时涮卡,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节者,分别以下列规定处理: (一) 迟到 1. 上班时间起,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迟到每分钟罚款 1 元; 2. 上班时间迟到超过 30 分钟,除每分钟处以 1 元之罚款外,并给予旷工半日论处,超过 1 小时作旷工一天处理,以此类推; 3. 因偶发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经查实者以请假处理。 (二) 早退: 1. 没到下班时 间未经批准即自行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 2. 上班时间早退每分钟罚款 5 元,早退 30 分钟者,除以本款第 2 项规定处理外,并以旷工半日论处,予以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30 元。 (三) 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四) 旷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工作岗位者。 2. 委托或代人涮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均以旷工一日论处,记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50 元。 3. 当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为旷工 1 日论处,第四次迟到起每次均作旷工 1 日论处。 4. 连续旷工二天以上者,作自动离厂处理,扣除所有工资,自动离厂人员名单及原因由该部 门主管报总务人事办理有关手续。 5. 旷工一天,扣除两日工资论处。 第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涮卡制度 本公司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上下班时间涮卡: (一) 经理级 以及经总经理批准免于涮卡者; (二) 因公出差填写“出差申请单”经主管批准者; (三) 因故请假经批准者; (四) 临时事故,需证明理由,经主管批准者。 第十七条 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涮卡,两次打卡的时间差应在 30 分钟以上,否则按迟到论处。 第十八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涮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 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由部门主管开立“放行条”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二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日工资,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 3 次者,除按本章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扣发全勤奖,达 5 次者,扣发全勤奖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 50 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下班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签卡单上签卡外,视为早退论处,上述签卡必须于下次上班日上午 9 点前亲自呈主管签卡为限。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涮卡,若替人涮卡,涮卡者 或被涮者均以旷工一日论处,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50 元。 第二十四条 上下班涮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规定如下: (一) 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办理私事。 (二) 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 第二十五条 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须持有请假单或放行条交保安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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