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用财务工具降低税负培训课程课件(175页)-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发票管理制度(筹建、采购、经营、销售 合同管理制度中的财务事前参与和审核 投融资管理制度等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证据原则 企业一切纳税行为最终都是建立在会计凭证、法律凭证、税务凭证的验证基础之上的 注意: 1)证据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证据充足,但要适度 3)证据的收集和保管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介绍三证统一原理: 所谓的“三证统一”是指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相互印证,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 在这“三证”当中,法律凭证是第一位的,首要的。 法律凭证: 会计凭证: 税务凭证: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非关联无偿借款是否缴营业税和所得税。 一、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2020年第 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非关联无偿借款是否缴营业税和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2020年第 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非关联无偿借款是否缴营业税和所得税。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关联无偿借款是否缴营业税和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涉税问题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 [2020]777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 《 企业所得税法 》 第八条和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税务处理 一、统借统贷利息支付政策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 》 第四十六条规定: “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 投资 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 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20]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 5∶1 ,其他企业为 2∶1。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20]837号)的规定 :“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 [2020]7号)第一条规定: “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 第二条规定: “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税务处理 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所得税处理 ( 1)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下属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拆借统借来的资金并支付利息,满足以下 3个条件就可全额扣除: 一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二是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 三是借款符合统一借款的概念。 也就是说,不论下属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多少,只要满足以上 3个条件,支付的利息就可全额扣除,而不被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 ( 2)统借统贷不受财税 [2020]121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 (附件:资本弱化案例)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案例 ] 北京某公司,其经营业务较多,既从事属于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也从事一般的货物贸易, 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由于不满足收入比例条件和研发费比例,故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解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60%以上,研发费占收入比例 4%或6%以上,(收入 5000万以上 4%, 5000万以下 6%),且经过分析,公司绝大部分利润是高新技术产品业务创造的,年税前利润 5500万元,其中一般货物贸易税前利润 1000万元左右。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方案 ]经过分析,造成公司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经营的一般贸易业务加大了公司收入基数,进而使公司上述两个比例不能达到。 因此,我们建议将部分一般贸易业务分立出去,另设立一家公司的方案。 假设,经过计算,公司每年分离 50%的一般贸易业务,上述条件就全部可以满足。 于是,公司投资成立一家子公司,专门从事一般货物贸易。 该方案实施后,可以使公司所得税税负降低 节省税金 =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 的通知 》 (国税发 〔 2020〕 116号)规定,企业从事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 《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20年度) 》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 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 4)、 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 5)、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 6)、 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根据国税发( 2020) 116号的规定,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年。 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根据国税发( 2020) 116号的规定, 企业集团内的研发费用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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