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增值税政策讲解培训教程(68页)-管理培训(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2020年 1月 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 “ 废旧物资 ” 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 2020年 1月 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 2020年 12月 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 开具之日起 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 2020年 4月 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何处理 28 原条例 (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 新条例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条例第 9条的修改更为全面。 新细则第 20条删除了兼营的规定 ,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基本规定没有改变。 原细则 (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 新细则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十八条 混合销售行为 和兼营 的非应税劳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 、第六条 的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 和兼营 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9 原条例 (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 新条例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购进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 本条是条例修订的核心。 在执行中应注意:一是固定资产可以抵扣 , 只有专项由于 “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免征增值税 ( 以下简称免税 ) 项目 、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才不得抵扣; 二是固定资产的概念稍微有一点变化; 三是注意相关配套文件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 原细则 (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 新细则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 固定资产是指 :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 202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 不包括既用于 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 也用于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 固定资产,是指 使用期限超过 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30 原政策 新政策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20]170号) 一、自 2020年 1月 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 2020年 1月 1日以后(含 1月 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 2020年 1月 1日以后开具 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新政策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核算方式 , 以及相应扣税凭证注意事项。 31 原政策 (对旧机动车规定 ) 新政策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20]29号) 一 、 纳税人销售旧货 ( 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 , 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 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 一律按 4% 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 ( 对于公民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其他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个体经营者、单位或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其他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的,对 不符合三条件之一的 ,按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同时符合前述三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按照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二手车的,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20]170号) 四、 自 2020年 1月 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 区分不同情形 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20年 1月 1日以后 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 征收增值税; (二) 2020年 12月 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20年 12月 31日以前 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 4%征收率减半 征收增值税; (三)有关试点地区的规定 本通知所称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本条 , 新政策与原政策相比变化较大:一是区别固定资产购置时间;二是不再存在免税, 一律征税;三是 “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概念的变化。 32 原政策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新政策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20]170号) 五、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 当月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 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 视同销售 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 固定资产净值 为销售额。 七、 自 2020年 1月 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33 原政策 新政策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20]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资产,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按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20]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 2020〕 90号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 〔 2020〕 170号)和财税 〔 2020〕 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4%) 应纳税额 =销售额 4%/2 34 原政策 新政策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20]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 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 2020〕 90号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3%) 应纳税额 =销售额 2% 35 原政策 新政策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20]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 2020〕 90号 )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6 原条例 (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 新条例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原细则 (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 新细则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 建筑物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 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 不动产 ,均属于 不动产在建工程。 37 原条例 (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 新条例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