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ipo首次公开募股未过会案例汇编(43页)-管理案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被否时间: 2020/3/14) 关于不予核准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 2020〕 423号 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20年 3月 14日举行 2020年第 4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 以下情形: 你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智能化产品代理销售两部分, 2020年毛利比重约为 75%、 25%。 其中,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业务市场竞争激烈, 2020年你公司在建筑智能化前 50名企业中的市场占有率约 %。 2020年 9月,金石投资、滨江控股、自然人股东吴忠泉和杨铿增资成为你公司第四至第七大股东。 2020年至 2020年,你公司与上述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智能化系统集成业务销售金额分别为 4,386万元、 4,981万元、 3,088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 %、 %。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号)第二十条 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 到本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被否时间: 2020/3/16) 报创业板 尚未公布 临江市东锋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被否时间:) 2020/3/23 报创业板 尚未公布 青海小西牛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否时间: 2020/3/23) 关于不予核准青海小西牛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 2020〕 494号 青海小西牛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20年 3月 23日举行 2020年第 5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 2020年度、 2020年度和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7,、 14,719.11万元和 19,,销售费用分别为 、 1,,销售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 %和 %,该比例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 你公司生产的乳制品属于快速消费品,其销售区域已拓展至全国大部分地区,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鲜奶的日处理能力将由目前的 55 吨增加至 300吨, 为消化新增产能将加大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力度,你公司是否能保持较低的销售费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被否时间:) 2020/4/10 报创业板 尚未核准 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否时间:) 2020/4/10 报创业板 尚未公布 深圳市明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被否时间:) 2020/4/13 报创业板 尚未公布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否时间:) 2020/4/18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 2020〕 630号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20年 4月 18日举行 2020年第 67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TCL为你公司第二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报告期内你公司向 TCL采购原材料并向其销售平板电视等订制电源, 其中向 TCL销售产品的金额分别为 、 2709.02万元和 ,其销售价格比销售给第三方的同类产品价格分 别高 %、 %和 %。 TCL采购你公司大尺寸平板电视定制电源与向第三方采购类似产品价格相比, 2009年高 %%, 2020年高 %%, 2020年不存在可比产品。 此外,你公司客户中兆驰股份、康冠技术和珠海金品电器均为向 TCL提供贴牌电视产品的生产商,报告期内你公司向三家企业销售额的合计占比分别为 %、 %和 %。 你公司在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中未就上述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作出合理说明。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号)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否时间: 2020/4/18) 关于不予核准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 2020〕 613号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 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20年 4月 18日举行 2020年第 66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 你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披露建筑工程设计成本核算方法时称, 对于项目直接费用的计提依据是每个项目的完工百分比乘以项目的预估总直接费用,减去之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成本。 但根据反馈意见回复,你 公司在实际进行成本核算时,未按照上述披露的方法对建筑工程设计成本中的项目直接费用 进行核算。 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在聆讯现场也未就上述差异的原因予以说明。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号)第三十条 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个月 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被否时间: 2020/4/25) 关于不予核准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 2020〕 715号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20年 4月 25日举行 2020年第 7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你 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 11家单位占用你公司资金的行为,且实际控制人未向你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你 公司于 2020年 5月分别补缴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 20,732, 元、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 5,028,,并缴纳滞纳金共 8,364,3。 你公司未在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中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号)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南金大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否时间: 2020/4/27) 关于不予核准湖南金大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 2020〕 652号 湖南金大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20年 4月 27日举行 2020年第 74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和你公司代表、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你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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