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工资制度doc6-人事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确定方法 效益指标达成率 效益考核系数 C3 的取值 效益指标达成率 效益考核系数 C3 的取 值 151%以上 2 61%80% 121%150% 41%60% 101%120% 21%40% 81%100% 1 020% 0 表 45:项目考核系数 (C4)确定方法 考核期内项目进程完成率 项目考核系数 完成 100%以上 1 完成 80%100% 完成 60%80% 完成 60%以下 0 项目考核由项目经理负责。 五、试用期限职员薪级确定 工资由总部发放的试用期职员 通过招聘方式进入公司的试用期 职员,其薪级应由本部门负责人在大幅度考核后提出建议,填写《》(附 3),经行政人事部、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确定。 通过毕业分配方式直进入公司的试用期职员,其薪级由行政人事部提出建议,填写《职员薪级调整表》,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确定。 试用期职员如在职时即担任总部课长以上行政职务,或分公司财务经理经理、副经理、经理等行政职务者,薪级一般应确定为其职务相应的下限薪级标准。 试用期职员如在入职时未担任以上行政职务者,根据表 51 执行表中“试用期职员学历”均指国家承认的学历标准。 用人部门在给有 2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试用期职员确定试用期薪级时,应根据试用人员的能力、经验及试用职位的工作复杂程度,在上限范围内酌情考虑。 基本原则:有 2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技术系列试用人员,每满 1 年薪级可上调节器 35 级,最多不能超过同等到学历的上限;有 2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非技术系列试用人员,每满 1 年薪级可上调节器 13 级,最多不能超过同等到学历的上限。 对于公司急需的特殊人才,试用期工资可突破以上 、 条规定和标准,需由用人部门在《职员薪级调整表》上写明申请的工资标准及局面理由,经行政人事 部、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确定。 4 表 51 部分试用期职员薪级确定办法 [适用范围:工资由总部发放,且未担任行政职务者 ] 试用期职员 学历 02 年工作经验者 2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浮动范围及上限 博士 33 6000 可适当上浮 1— 15 级 上限为第 18 级( 9800) 硕士 52 2600 可适当上浮 1— 20 级 上限为第 32 级( 6200) 双学士 54 2400 可适当上浮 1— 20 级 上限为第 34 级( 4600) 本科 60 1800 可适当上浮 1— 20 级 上 限为第 40 级( 5800) 大专 66 1200 可适当上浮 1— 15 级 上限为第 51 级( 2700) 中专 71 700 可适当上浮 1— 15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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