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doc14)-质量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在地区省、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人员; 相关部委的有关人员;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方面的专家。 十八、验收内容和方式 按《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的规定进行。 十九、验收程序 现场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2 页 ( 一)听取区域创建 ISO14000示范区工作情况汇报; (二)材料审核与现场检查:对照创建标准对有关材料(含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及实施过程的档案记录材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重点污染企业和市政设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系统等进行实地检查;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现场验收初步意见与创建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 (三)向创建单位宣布现场验收意见。 二十、通过验收的区域,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验收未通过的区域,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审批与命名 二十一、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科技司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拟批准的 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及基本情况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十五天,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二、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主管副局长批准,对其命名并授牌。 有异议的,委托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整改后符合创建条件的,再次公示,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不予命名。 二十三、 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命名方式为 “ISO14000 国家示范区 ”。 二十四、获得 ISO14000国家示范区称号的区域,每年底应在本 单位网站上公布其环境管理、环境建设、环境绩效方面的信息。 获得 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的区域可在招商、宣传等活动中使用 ISO14000国家示范区称号。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2 页 后续管理 二十五、 ISO14000国家示范区每年须进行工作总结,并由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检查结果和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参照附二)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十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每三年对示范区进行一次考核复查(考核复查内容及程序参照附三)。 二十七、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示范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命名: (一)体系运行失效或到期没有接受监督或复评,被认证机构取消认证证书的; (二)区域环境管理不善,未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复查或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 (三)区域内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 (四)环境管理不善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影响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 (五)区域内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于国家和本地区发展水平的。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doc14)-质量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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