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41页)-财务会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余额处理 企业持有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 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 , 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执行 《 企业会计准则第 38号 ——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 的相关规定。 上述对子公司投资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 ,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 ,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 一 ) 企业无法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 、 负债公允价值的 , 应将按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 ,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 二 ) 企业能够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 、 负债等的公允价值的 , 应将属于因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 、 负债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已摊销金额后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 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 、 负债 , 并在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有关折旧或摊销计入合并利润表相关的投资收益项目; 无法将该余额分摊至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 、负债的 , 可在原股权投资差额的剩余摊销年限内平均摊销 , 计入合并利润表相关的投资收益项目 , 尚未摊销完毕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列示。 企业合并成本大于购买日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 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 1)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 暂时性差异 的,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 2) 执行新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 ,不再单独作为 “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 项目列报。 企业在编制执行新准则后的首份报表时,对于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的 “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 相应冲减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 “ 未分配利润 ”项目和合并利润表中的 “ 净利润 ” 及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项目。 在当期合并财务报表中不需再将已经抵销的提取盈余公积的金额调整回来。 在将母公司投资收益等项目与子公司本年利润分配项目抵销时,应将子公司个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提取盈余公积的金额全额抵销,即通过贷记 “ 提取盈余公积 ” 、“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 和 “ 未分配利润 —— 年末 ” 项目,将其全部抵销。 在当期合并财务报表中不需再将已经抵销的提取盈余公积的金额调整回来。 (四)资不抵债子公司的合并 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 子公司利润表 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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