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手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五)職務宿舍借用人,因配偶死亡、離異,或另無其他扶養親屬隨住任所者,應改借單身宿舍。 九、借用宿舍經核定後,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六),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約(格式範例如附件七)、辦理公證 等借用手續並遷入。 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 前項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 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十、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 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十一、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 業或作其他用途。 第 3 頁,共 4 頁 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時,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宿舍。 十二、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頇收回時。 十三、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不得由機關提供。 單身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管理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數量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借用人得按本機關供應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填具設備及家具借用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八),送經事務管理單位填發家具借用登記卡後,撥交借用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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