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讲义(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面。 ( 4)职业安全健康立法的层次体系更为全面。 国际通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 ILO法规、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等)、各国的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世界范围及本国的行业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石油、核工业等)、地区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欧盟、亚太等)等,得到全面发展。 ( 5)职业安全健康立法的功能体系更为合理。 建议性法规,如: 202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强制性法规,一般各国制定的国内职业安全健康法规都属此类 ;承担不同法律功能的法规,如法律、技术标准、行政法规、管理规章等,各守其责,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 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和职能的到位,我国加人 “WTO” ,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和新的运行模式,对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法规,需要按机构改革的职责分工和执法主体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各类职业安全技术标准需要系统清理;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如《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等需要制定配套规程和条例;各省市、行业的法规、条例等也需要进行完善和修订。 《国家 “ 安全生产 “ 十一五 ” 规划 》明确提出: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 组织修订矿山、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特种设备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制定和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 三同时 ”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方面的法规与规章。 制定和修订应急管理与处置、重大危险源、区域安全规划、事故预防与控制和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 仅 2020年,全国人大就审议通过了防震减灾法(修订)消防法(修订)、保险法(修订)等多部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 2020年 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20年修订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2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规定 “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 返回 安全生产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返回 安全生产主要行政法规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返回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部门规章主要有: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项目( 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颁布的:《工业企业听力保护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等等。 返回 标准从适用范围分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从性质分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简称国标,是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GB为强制性标准 GB/T为推荐性标准 根据《劳动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安全 生产标准属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代号为 “GB”。 GB x x x x x —— x x x x 国家标准发布年号 国家标准发布顺序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 如: GB18218— 2020 重大危险源辨识 ▲ 行业标准 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 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SY x x x x —— x x x x 发布年号 发布顺序号 行业代号 如: AQ 1025—— 2020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常见行业标准的代号。 AQ —— 安全 SY —— 石油天然气 HG —— 化工 JB —— 机械 JT —— 交通 LD —— 劳动和劳动安全 CJ —— 城镇建设 HJ —— 环境保护 GA —— 公安 地方标准。 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 ,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 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或其他要求。 地方标准的代号 为汉语拼音字母 “DB” 加区域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 分强制和推荐 两类。 如: DB21/ —— 辽宁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DB21/T —— 辽宁省推荐性地方标准 DB37/ —— 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DB37/T —— 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 企业标准。 指对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Q/x x x x x x x x x x x 发布年号 企业 标准发布 的顺序号 企业代号 x x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返回 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有 23 个,其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有《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等。 2020“ 世界安全生产与健康 日 ” 活动在京举行 从 2020年起,国际劳工组织将每年的 4月 28日定为 “ 世界安全生产与健康日 ” ,并作为联合国官方纪念日。 今年的全球主题是: “ 安全健康的工作场所 —— 体面的工作变为现实 ”。 2020“ 世界安全生产与健康日 ” 活动在京举行 国际劳工组织中国和蒙古局长康妮 会场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总则(对应教材第 1 节)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 安全生产法的 适用范围: :自 2020年 11月 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思考题 《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是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答疑编号 501987020201]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 P25。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思考题 以下诸项中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 )。 ; ; ; ;。 [答疑编号 501987020202] 『正确答案』 BCDE 『答案解析』 参见教材 P26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A香港属于特区,现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 方针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从五六十年代的 “ 安全第一 ” ,到七十年代之后的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67。 所谓 “ 安全第一 ” ,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 安全与生产过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 “ 安全优先 ” 的原则。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167。 所谓 “ 预防为主 ” ,就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具体体现为 “ 六先 ” : 安全意识在先; 安全投入在先; 安全责任在先; 建章立制在先; 预防隐患在先; 监督执法在先。 二、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 本法第 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本法第 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地位:第一责任人 职责: 6项(见下一节)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 地位和权利 本法第 7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 52条(本条 在 “ 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 ” 中列出): 第一款: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二款: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款: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 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工会法》第 25条的规定, “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 第 26条规定: “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本法第 8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 监管体制。 (详见第五节) 本法第 9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性质及特征 特征: 独立性 服务性 客观性 有偿性 专业性 (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本法第 12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 务。 第 19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 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一次确立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 八、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本法第 13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事故责任主体 涉及安全生产违法的责任主体有: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及其 有关人员; 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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