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考纲知识点分析(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5)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约定附 期限,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的主要条款; 《 合同法 》 第 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 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2)标的; ( 3)数量; ( 4)质量 ( 5)价款或者酬金; (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7)违约责任;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 因其不具备或者违反了法定条件,国家法律规定不承认 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无论合同 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 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 益的合同;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 (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一切人均可 以主张合同无效,但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无效 合同进行确认,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 合同无效。 但应注意,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诉,法院 或仲裁机构都有权依据事实主动宣布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三种形式: ( 1)返还财产 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从合同 中取得的财产失去了合法根据,所以,当事人应将其从 合同中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 补偿。 ( 2)赔偿损失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 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3)追缴财产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国家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将双方 (二)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意 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 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变更或撤销合同内容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 1)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 2)可撤销合同因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而由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裁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其法律效 力。 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是合 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 换言之,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 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 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 可该合同效力。 当事人没有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当事人如果只请 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裁定予以变更,不 得撤销该合同。 当事人如果请求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应当对申请撤销的事由进行具体分析而做出 撤销或变更的裁定。 《 合同法 》 第 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 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1)在变更或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不同于无效合同,它自成立之时 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2)在变更后而继续有效; 在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该合同基于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相应地变更其内容而继续有效。 ( 3)被撤销后而丧失法律效力。 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从订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的法 律后果相同。 但是,被撤销的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 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方法(如仲裁条款)的条款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 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是否发生尚 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补正 则属无效的合同。 换句话讲,效力待定合同,是指由于存在影响合同 效力因素,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之时尚不能确定,须 依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 (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 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 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担保,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合同双 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 行其债务,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经济保障措施。 ( 1)从属性; ( 2)补充性; ( 3)预防性。 (二)合同担保的方式 (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 证人(债务人)、债权人。 债权人与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由 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保证承诺作为担保的基础,因此, 签订保证合同时并不涉及具体的财物。 ( 2)保证的特征 ①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 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 债务能力。 ②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债权人并不要求保证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债权人所以接受保 证,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的信任。 ③保证依保证合同而设立,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以被担保合 同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 被担保合同无效,则保证无效。 ④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被担保合同中义务人所承担 的义务为限,具体范围依保证人同被担保合同权利人的约定而定。 ⑤保证人代被保证人(债务人)履行合同后,即相应取得权 利人的地位,有权向被担保合同的债务人请求补偿。 ( 3)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 合同法 》 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主合同 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担保法 》 也规定了下列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 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书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 证)。 2. 定金 ( 1)定金的含义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在合 同成立时或在合同成立后履行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先行 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方式。 ( 2)定金的数额 《 担保法 》 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 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 3)定金的设立 定金依定金合同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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