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学习资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 程 租、期租业务 ,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 ,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 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 25 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26 程勘察勘探服务 ,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 务行为。 ,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 27 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 、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 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 ,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 、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 28 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 ,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 、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 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 29 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 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 ,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 不配备操作人员 , 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30 干租业务 ,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 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 准的业务活动。 ,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 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四)两个《规定》的内容 : 财税【 2020】 111 号文件附件二: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1 为贯彻《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 施办法》),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试点期间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从高适用税率。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从高适用 征收率。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从高适用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 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再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税 [2020]8 号)。 (三)销售额。 , 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32 差额征收营业税的 ,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 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 小规模纳税人 提供 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 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 一般纳税人 提供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33 (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 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 2020年 1月 1日(含) ( 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 1.《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含本数,下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 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废止)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 34 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跨年度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 2020年 12 月 31日(含) (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 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七)非固定业户。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扣缴义务人有关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三、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取 35 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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