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石油化工公司职工休假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况需到部队探亲时,经单位领导同意,人事部门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不得超过 30 天,假期的工资照发,路费自理;在同一年内,如职工一方已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一方又休假探亲,则职工一方原报销的往返路费应全额退回。 第三十四条 未婚职工探 望父母和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由直属单位负责报销,按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薪(为岗位、技能、工龄工资之和)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直属单位负担。 第三十 五条 探亲假原则上不分开使用,如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分 二次使用,但只报销一次路费。 第三十六条 探亲假期含适逢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以电话等方式续假,回厂后须持有当地交管部门 的 证明补办手续,其超假时间方可按路 途 假处理。 职工在探亲期 间患病的,其病休时间计入探亲假内,探亲假期不顺延。 第三十八条 职工探亲假期间 遇 丧事,可另给丧假,但不另给路 途 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探亲假不能跨年度提前或延期使用。 第四十条 职工配偶去世后未再婚,且与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日与父母团聚的,可从配偶去世的次年起,比照未婚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离婚后未再婚,小孩判给对方抚养,可比照未婚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湖南省和湖北省的下列县市,不属于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地域。 : 岳阳市:岳阳市区 岳阳县 临湘市 汨罗市 华容县 湘阴县 平江县 屈原行政区 长沙市:长沙市区 长沙县 望城县 宁乡县 浏阳市 株洲市:株洲市区 湘潭市:湘潭市区 益阳市:益阳市区 南 县 桃江县 沅江市 常德市:常德市区 安乡县 汉寿县 澧 县 临澧县 津市市 : 武汉市区 荆州市区 咸宁市区 仙桃市 潜江市 公安县 江陵县 石首市 监利县 洪湖市 嘉鱼县 赤壁市 崇阳县 通城县 第四十二条 公司 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偶,在公司工作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第四十三条 因个人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含辞职、开除、除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原公司职工以及退休、内部退养职工,其配偶和子女不享受探亲假。 第四十四条 职工探亲期满回单位后,应立即到所在单位和人事部门销假。 探亲路费须经人事部门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四十五条 凡不具备享受探亲待遇条件的职工,弄虚作假骗取假期者,或具备享受探亲待遇条件谎报探亲地点者,一经查实,除批评教育外,路费不予报销, 休假时间 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当月绩效奖金。 第七章 产假、护理假 、节育假及哺乳假 第四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15 天。 产前未休假的,产假 90 天不变;超预产期生育者,应当保证产后休假不少于 75 天,其超假时间按病假处理。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 15 天;晚育的 (已婚女职工 满 24 周岁以上并持有一孩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孩子,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 ) ,增加产假 30 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 30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15 天。 产假期间结扎的另增加产假 10 天。 第四十八条 女职工怀孕流引产的,根据公司定点医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妊娠不满 2个月的,给假15天;妊娠满 2 个月不满 4 个月的,给假 30 天,妊娠 4 个月以上的,给假 42天。 第四十九条 职工施行节育手术,上环的,给假 2 天;取环的,给假 1 天;人工流产同时上环的,给假 15 天。 已生一个孩子的夫妇,男性结扎的,给假 20 天;女性结扎的,给假 40 天。 已生二孩及以上的夫妇,男性结扎的,给假 15天;女性结扎的,给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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