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法自查评分表》(见附件三)进行自评。 第七条 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分级办法,与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在年底述职时,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在各自的述职会议上对本人履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汇报,其中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对本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况进行专项汇报。 第八条 评议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至次年元月底。 第九条 考核小组应当对考核对象作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在对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中, 80 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59 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其他的为“合格”。 在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行政执法考核投票中,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投票为“优秀”等次的,评定为“优秀”等次;有三分之一及以上投票为“不合格”等次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他人员为“合格”等次。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年度公务员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 XX 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为“优秀”等次: (一)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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