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信用社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交易单据,在调单时无法提供原始客户交易单据,经指出拒不 整 改的。 (20) 甲方认为可能存在重大 风险的其他事宜。 第 12 条 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风险信息。 第 13 条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对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 14 条 在本协议终止后 24 个月内,甲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5 条 乙方涉及欺诈交易,在欺诈调查时,甲方可冻结乙方交易款项,乙方无权就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损失。 第 16 条 甲方只接受乙方的交易签单,乙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甲方清算。 二 、乙方的责任 与义务 第 17 条 遵守 银行卡相关法律、法 规, 接受甲方 银行卡 业务受理培训、指导和监督。 乙方业务受理人员须经甲方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 业务。 第 18 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或拒绝任何 银行卡 的合法交易,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得 提供高于或低于 现金 水平的服务 ,不得将 POS 消费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第 19 条 乙方 应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并保证有足够资金用于清算。 乙方 同意按照 的 银联 扣率 标准支付交易手续费;按照每台人民币 元(大写)的标准向甲方缴纳 POS终端押金。 第 20条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 乙方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 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并承诺所给出信息 均 真实、合法、有效。 第 21 条 当 乙方提供的 商户名称、负责人、地址、经营许可证号、联络方式(电话和传真)、银行账号等 信息发生变更 或所有权结构变更 时, 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资料。 如因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责任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 22 条 乙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 POS 终端安装条件的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摆放 银行卡 受理标识,避免在阳光 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等环境下使用 POS终端。 第 23 条 乙方不得将空白签购单、 银行卡 受理标识、 POS 终端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其它用途,不得出租、出借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POS 终端、空白签购单及 银行卡 受理标识。 第 24 条 乙方发生业务承包或转让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受理 银行卡 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第 25 条 乙方受理 银行卡 时只能将 银行卡 在 甲方提供的 POS 机具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 甲方 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 银行卡 信息。 第 26 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 银行卡 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 相关 规定: (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 银行卡 交易,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 银行卡 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 ( 3)乙方应将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 4)乙方业务处理程序必须确保安全,包含账务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必须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乙 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和破坏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其它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 27条 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全部 POS终端和空白签购单,。xx省农村信用社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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