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8 项 :‚ 烟草广告审批 ‛由工商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或其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负责审批 ” .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法律依据: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9 页 共 171 页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9 项:‚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登记‛由工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2 项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由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 ”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1 项 :‚ 外商投资广告登记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由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 ” 事业单位(包括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广告 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 ( 2)《广告管理条例》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 ),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 )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 )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 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 )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20 页 共 171 页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企业法人申请登 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 企业集团登记 法律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 企业登记(含设立、注销、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六条:‚ 设 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21 页 共 171 页 直辖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 (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 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 ( 7)《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 第十六条:‚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 第十七条:‚私营企业歇业,应当在距歇业三十日前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 第十九条:‚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 登记和注销登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的规定执行。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7 项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由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 ”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 1陈化 粮购买资格认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22 页 共 171 页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 以下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 6 项) 企业年度检验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每年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 要事项进行审查。 ‛ 公司章程修改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分公司的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 起 30 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 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外资企业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外资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23 页 共 171 页 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 (二)行政处罚(共 339 项) 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 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 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 5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24 页 共 171 页 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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