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技术已在公司折价入股,则不再享有前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内部员工持股的资 金来源中,在改制时员工的现金投入不得低于应认购额的60%;贷(借)款的认购额不得高于应认购额的40%。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在改制时由产权部门或公司股东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须经资产经营公司或公司股东会确认。 第六章 预留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可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备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 第二十三条 预留股份由员工持股会筹借资金一次性 购入,并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四条 员工持股会偿还筹借资金本息的主要途径: (一)预留股份每年所得红利;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股金; 第二十五条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按本规定有关条款确定,股价按上年末公司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 当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转作预留股份。 脱离公司是指调离、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二十七条 员工股份的回购 (一)员工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转作预留股份。 员工持 股会应退还个人股款,股价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二)员工死亡时,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该员工所持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交还其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股份的回购 (一)经营者股份的回购须经产权单位或股东会同意; (二)经营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后,由员工持股会按审计后的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本人。 第二十九条 技术人员享受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回购 (一)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三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 可酌情将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股金支付给本人; (二)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满三年以上而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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