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临港经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上报暂行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 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10日前向 安监局 和 管委会 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样式见附件1)。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 盖章并由 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监局 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 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紧急情况下,发现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安监局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 车间、 分厂 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xx临港经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上报暂行规定(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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