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保险分红问答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是针对什么 进行分配的。 是针对保费、还是保额,还是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 风 险保费或者 风 险保额。 答:分红的基础是根据客户的保险单对公司利润的贡献(即三差)来决定的,这些差益(损)的计算基础各有不同,因此红利的分配并不是简单地针对某一项上述的标准来分配的,而是一个对多种因素综合计算的过程。 简单来说,红利即为三差之和:红利金额=死差益 + 费差益 + 利差益。 答:对于个险和银行保单,其红利分配日为保单周年日,若此时红利尚未确定,红利将于确定后派发,但是会补发自保单周年日至实际红利派发日之间的利息。 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年度分红 方案必须先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每年的 4 月 1日前报送保监会审核,因此 2020 年太平人寿的红利实际派发日定于 2020 年的 6 月 1 日。 由于保监会的最新精神是将对保险公司的分红方案由事先审核改为事后检查,我司明年以及以后年度的红利派发日将根据保险监管部门当时的最新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来确定。 答: 根据分红保险合同的约定,红利领取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 保单持有人可根据条款所允许的领取方式选择下列形式之一: 1) 现金领取:在派发日领取现金红利。 2) 抵交保险费:在保单周年日红利派 发时将其用来抵交部分或全部的当期保费(在保费支付期结束或投保人选择减额交清后,除非投保人要求变更为其他分红形式,否则将自动视作选择“红利累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 储存生息 /累积生息:保单持有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提取累积红利。 4) 增额交清保险: 投保人选择购买增额交清保险的,每一保单年度末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与原保险合同相同的保险责任增加保险金额,即该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在不断增加(保费不增加),保险金也按照增加后的保险金额标准给付。 如果原保险 在购买交清保险当年度末有生存给付,则当年度购买的交清保险金额不适用于本次的生存给付,即本次生存给付不增加,但从下一年度开始的所有保险金给付要增加这部分保险金额。 增额交清保险的金额不参加分红。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公司默认的红利领取方式为 累积生息。 也就是说如果客户没有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的话,公司将会把发给的红利放在公司累积生息。 “增额交清保险”领取方式的,其增额部分有没有现金价值。 答: “增额交清保险”是根据其红利金额以及当时保单的保障利益计算的,在原来的保障基础上增加其保障额度,“增额交清 保险”除了不参加分红外,其他的保单利益和原来的保单一致,因此“增额交清保险”的增额部分有现金价值,在退保时可以获取退保金。 “累积生息”领取方式的,客户可不可以提取其累积账户中的红利及其利息。 答:累积帐户中的红利和利息,对于保单的其他保障利益没有影响,是客户可以自由支配的金额,因此客户可以提取其累积帐户中的红利及其利息。 但是,如果客户有欠交保费或者从公司贷款的,其领取可能会受到限制。 ,保险公司是否会披露相关报表。 答:红利领取通知书上将会 列明分红的数额 , 以及各种分红方式的介绍,由于分红的计算是完全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且其计算过程较为复杂,因此不会对其具体的计算过程进行详细的说明。 公司总体的分红险经营情况、分红水平以及相关的报表,公司将会根据保监会的要求在其认可的公众媒体上予以披露。 答:没有。 分红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分红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来决定的,如果分红产品的实际投资回报率 /费用率 /死亡率优于产品原设的定价假设,将会有盈余分给客户。 一般的分红产品其实际经营情况通常都会好于预定的假设,但是分红的金额(利率) 是无法保证的。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提供分红保证也是保监会明令禁止的。 保监会的领导在各种场合一再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保证分红来误导客户。 答:不可以,因为每年的分红都会随着分红帐户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变动,这次分红不可作为以后年度分红的依据。 分红的公正性体现在哪里。 投保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证。 答: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至少将 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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