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绿色安全化妆品(中国)认证中心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安全化妆品行业认证信息交流。 第十一条为保证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工作中的 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中心特邀请有关专家组成 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监督委员会 ,同时加强对绿色安全化妆品的认证及标志使用的社会监督。 中心秘书处定期向中心汇报工作,并接受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章申请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严格按 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的要求、参照 FDA、 GMP相关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 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条件的要求。 产品质量稳定,能批量生产;建厂及生产化妆品必须有两年以上的时间,且具备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完善的检测手段。 第四章绿色安全化妆品的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企业自查是否具备第十二条的要求。 第十四条企业向中心领取《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在递交《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申请表》时,还应向中心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及样品:工商执照、法人代码证;产品配方、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提供所有原材料的真实可靠的安全毒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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