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减持会议纪要(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股本融资额的 10%如何减持。 国有股存量发行时,如果股份公司国有股数量不足于融资额的 10%,国有股存量发行先以可出售的国有股为限;股份公司国有股已被质押担保 ,司法冻结,中国证监会在核准股票发行时严格控制,如果股份公司符合上市或增发股票条件而且国有股质押担保、司法冻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因质押担保、司法冻结使可减持国有股不足融资额 10%的,国有股存量发行以可出售的国有股为限,待质押担保和司法冻结解除后,再出售差额部分。 关于《暂行办法》的实施时间与具体操作如何衔接。 6月 14日以前已发布招股说书的,可予以豁免国有股减持;对已过发审会但未发布招股说明书的,由证监会向发审会说明后,按规定实施存量发行;对拟上发审会的公司,采取临时补充国有股减持说明材料的方式 予以解决。 对拟发行新股的公司,国有股减持方案作为法定要求不需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由国有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新股发行方 案时予以说明。 关于如何确保国有股控股地位,对少数需国有股控股的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产业指导目录和利用外资的有关现行规定以及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掌握,对国家有明确规定、国有股比例。国有股减持会议纪要(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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