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条款费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前已有疾病、残疾或骨折的治疗和康复。 每日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标准 第四条 每日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该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须 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一致,且最长不超过 1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 条 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 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主险合同的保险单;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出院证明、诊断证明 (含相关的诊断依据,骨折必须提供 X线片)及病历; (五)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七条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释义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并入住医院病房进行治疗的行为过程。 不包括入。国寿财险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条款费率(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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