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险合同上批注。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 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查勘、调查等费用,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保险人对于不能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 证明和材料。 索赔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施工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于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施工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六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 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九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其他事项 第 二十二 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四条 释义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本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 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 人;就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 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 AI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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