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 ;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 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 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二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本保 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 :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 :是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 ш度, ш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 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 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 烧伤的程度及烧。国寿财险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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