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出事当次的车(船)票; 2.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3.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5. 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9. 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出事当次的车(船)票; 2.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3.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5. 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6.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 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出事当次的车(船)票; 2.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3.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5. 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 、病历; 6.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 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一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四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 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 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或 者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烧伤保险金以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国寿财险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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