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新产品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 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 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 5 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公司已给付成长保险金的,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得要求申请借款。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 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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