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保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 一 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 、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 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 后,应及时 通知本公司。 若 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 二 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 ,由 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 ,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 或 投保单位证明。 2. 申请人 的 法定 身份证明;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残疾的,由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作为申请人 ,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 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 或 投保单位证明; 2. 申请人 的 法定 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 其他 医疗机构 或鉴定机构 出具的 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 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 、上述第一 或 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 或 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 将及时 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 作 出核定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核定后 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 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的义务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 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 第一 或 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 六 页) 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支 付相应的差额。 六 、 申请人 向 本公司请求 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 三 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新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 其他 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 通知本公司,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 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 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五人以下或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 向投保人 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 四 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 的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 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国寿保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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