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应商名称、应结算金额,实付金额,由总经理审批,审批完后,财务根据审批单,按时安排付 款。 ( 5)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业务,按经销商品结算程序办理。 ( 6) 所有商品付款均凭合同付款,财务部在支付货款时,按结算程序严格审核,无购销合同或不符合规定的付款,财务部有权予以拒付。 ( 7) 财务办理货款转帐手续后,如有误,由供应商到商城财务部查对; ( 8) 如发生结算错误,结算会计应及时负责处理,因结算错误而导致产生经济损失的,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全部损失。 第二节、 发票的管理制度 (一) 发票领用规定 发 票领用人员必须经客服部、发票专管员严格审查后,报财务部负责人批准; 被批准的发票领用人员,第一次领用前须每人交纳发票押金 xxx元 ; 发票领用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发票管理及填写的有关规定; 每人每次限领发票一本;前次领用的发票未用完不得继续领用; 发票用完后,及时交 前台主管 审查, 经 审查后,认真填写发票扉页的有关项目,不得有误; 归还旧发票后,方可领用新发票,发票领用人不得因为发票问题而影响经营; 归还发票时,总收组发票专管员认真检查复核已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参照税法处罚条例(具体附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速报有关领导批示; 健立健全发票领用、归还登记制度,每次领用、归还时经手人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名登记。 财务手册 机密 第 8 页 共 13 页 发票使用人不得将发票带离 工作区以外的地方,下班后,将发票放于款包锁好,交总收处统一保管,总收员不定期抽查发票的交纳情况; 领用人遗失发票,应及时报告,按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并登报申明,一切费用自负,取消其发票领用资格,更换发票领用人,重新办理新的发票领用人相关手续。 (二) 发票的填开规定 开票的字迹,要书写清楚,容易辩认。 汉字要端正清晰,不得使用未经国家公布的简化字。 大小写金额填写要规范,大写金额的“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一律用正楷填写,大写金额如有空,应写“零”封顶。 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数字不得连笔写; 开具发票时,必须按顺序号使用; 开具发票时,必须用复写纸套写且发票上下联金额、项目一致; 不得涂改发票; 项目填写齐全,各项内容正确无误; 票、物相符,票面所开取的项目、金额必须与客人实际消费的一致。 每张发票存根联都要附上收银机打印的微机小票或营业中开具的手工售货小票; 开票人处必须填写中文全名; 发票写错作废,必须全联顺号保留,不得撕毁,并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 严禁伪造、撕毁、挖补、变造、转借、代开、买卖、拆本 和单联填开发票; 1 如为截剪发票,应按大小金额要求进行 截剪。 (三) 发票处罚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份发票处 xx 元罚款:  字迹不清,有涂改现象的;  填写项目不齐全,未填写中文全名的;  发票填写计算错误的;  不按规定时项开具发票的;  应开具未开具发票的;  以其他单据白条代替发票的;  开个的项目与实际消费行为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 xx元罚款:  未按时上交,归还发票的;  未按规定在发票领用登记簿上登记的;  未用复写纸套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份发票处 xxx元罚款:  单联填开发票的;  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  开具作废发票的;  扩大发票开具范围的;  裁剪发票未按金额或不规范裁剪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份发票处以 xxxx罚款: 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  开具发票上下联金额不一致的; 财务手册 机密 第 9 页 共 13 页  遗失发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xxx元罚款:  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的;  损毁、撕毁发票的;  携带空白发票外出的; 同一错误出现两次, 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将取消其发票使用权; 同时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错误的,将分别进行处罚; 虚开、伪造、出售发票等严重行为按国家规定处罚。 第三节 交接手续的规定 各种交接手续的内容包括: 备用金、营业款、结算清 单、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签购单、有关物品等的交接。 交接规定 ( 1) 上班前,收银员到总收处领取备用金、有关物品等,要填写一式二联的交收表。 清点无误后,双方签中全名确认。 营业结束后,收银员将备用金、营业款、清单、各种证券、信用卡等分别在交收表注明。 总收笮核对无误后,须签名确认接收。 ( 2) 交接单上的文字不得涂改,所交物品与实交不符,接收人应立即提出。 送交人核实后,用划线更正法更正,并签名确认。 ( 3) 接收人一但签名确认,即表示责任已转移给接收人,与送交人无关。 责任划分规定: ( 1) 接收人签认前发现的问题,由送交人负责由此产生的经济 责任。 ( 2) 接收人签认后,对接管的钱、物、单证负全部或有关责任; ( 3) 任何人不得因为须负责任而拒绝或不完全执行交接,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后果由拒绝或不完全执行者负担,并做出严肃处理。 ( 4) 各级督导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规定,细致地执行各项督导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违反此规定的处罚 ( 1) 未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作考勤处理,多次违反者,调离本部门; ( 2) 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损数额的 1— 5倍罚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节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会计档案,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使之符合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 定本办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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