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佳贸易公司管理章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会会议 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人员主持。 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二条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规定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势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 七 条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壹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由股 东委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 八 条 执行董事 应对所决定的事项作成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 九 条 公司设经理, 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 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聘任或者解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二十 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 担任。 监事任期每届 为 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和佳贸易公司管理章程(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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