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调度中心招标文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 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6 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 关材料。 17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 推荐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前一~三名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 28.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定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29.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 (项目 )工程的监理合同将 授予按本须知第 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0.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尽管有本须知第 款的规定,但是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书,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书,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1.中标通知书 评标结果得出后,中标结果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天。 中标通知书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并由招标人颁发。 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4 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 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须知第 款的规定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 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使用的投标人名称、银行名称和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 18 承担。 33.合同生效 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且招标人已收到中 标人按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正式生效。 34.其它费用 中标人应按招标人通知规定的日期及 穗价函 [1999]59 号 文件的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 ‰。 19 第 3 章 监理合同 20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广东电网公司广州番禺供电局 与监理人 经 双方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电网 电力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供电生产调度设施基建工程) 工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 工程规模: 生产调度大楼及人防地下车库,地上 11 层(部分 2 层),建筑面积 25606平方米,地下 1层,建筑面积 8750 平方米,单体总建筑面积 34356 平方米。 总 投 资: 约 12020 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 ①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 正文件; ② 本合同专用条件; ③ 本合同标准条件; ④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200 年 月开始实施,至 200 年 月完成。 本合同一式 八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 各执 四 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1 委托人:(签章) 广东电网公司广州番禺供电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监理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200 年 月 日 22 第二部分 标准条 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 1) “ 工程 ” 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 2) “ 委托人 ” 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3) “ 监理人 ” 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4) “ 监理机构 ” 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 5) “ 总监理工程师 ” 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 6) “ 承包人 ” 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 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 7) “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 8) “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 ” 是指: ①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 协议 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 9) “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 ”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 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 10) “ 日 ” 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 11) “ 月 ” 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 23 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 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 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 =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 ╳ 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24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 3)对工程建 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 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 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 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 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 仲裁时,应当提供作 25 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 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电力调度中心招标文件(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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