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投资法律实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①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②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 3 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 3 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③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 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发起人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 90 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④ 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 3 年后 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三资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 1)其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且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 25%以上;( 2)少数股东一般不具有法定否决权, 2/ 3 以上的投票权即可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外商投资性公司是大型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专事投资控股业务(非生产)的法律实体。 外商投资性公司的主要特点如下: ( 1)设立条件严格: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 4 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 1000 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 l0 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 3000 万美元。 第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 ,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第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美元。 ( 2)资本制度 ①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2 年内出资应不低于 3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中剩余部分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5 年内缴清。 ②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 4 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l 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 6 倍。 提示: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的,应当报商务 部批准。 ( 3)公司治理制度:由公司章程规定。 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注册资本 1 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及其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 1 亿美元的除外),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下放或委托其他部门审批。 提示: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后续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 3 亿美元、投资者变更的除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发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 2 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三)外商投资审批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机关主要依据产业类别(见前述)和投资总额(某些特定行业如汽车业、钢铁业除外),主要包括项目审批(发改委系统)和合同审批(商务主管机关),当然具体行业还可能涉及行业主管机关。 国务院 国家发改委 地方发改委 鼓励、许可类项目 投资总额 5 亿美元或以上 投资总额 3 亿美元或以上 投资总额 3 亿美元以下 限制类项目 投资总额 3 亿美元或以上 投资总额 5000 万美元或以上 投资总额 5000 万美元以下 商务部 地方商务主管机关 鼓励、许可类项目 投资总额 3 亿美元或以上 投资总额 3 亿美元以下 限制类项目 投资总额 5000 万美元或以上 投资总额 5000 万美元以下 第二节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 一、概述 境外投资一般指中国境内投资者购买境外的股权或资产的经济行为。 境外投资可分为境外直接投资和境外间接投资。 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我国目前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实施 核准制。 境外投资项目主要监管机构包括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及其对应的有关地方政府部门。 从监管环节看,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包括 前期报告制度、项目核准制度和后续监管制度 三个部分。 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主要法规和规章包括: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 2l 号,于 2020年 10 月 9 日发布,并于同日起 施行);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1479 号),该通知针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收购项目和境外竞标项目规定了信息报告制度;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235 号),该通知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进行了相应调整; 4.《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20 年第 5 号,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发布,并于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5.《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 [2020]30 号,于 2020 年 7 月 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例题 多选题】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应遵守的主要法规规章有( )。 ( 2020年) A.《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B.《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C.《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D.《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应遵守的主要法规规章包括《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 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例题 多选题】我国目前对于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制,从监督环节看,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包括( )。 ( 2020 年)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目前针对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分别实行前期报告制度、项目核准制度和后续监管制度,分别涉及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外管局和国资委等主管部门。 (一)境外投资的前期报告制度( P289)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 展商务活动前,向 国家发改委 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2)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3)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4)工作时间计划表。 国家发改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出具。涉外投资法律实务(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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