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毕业设计精品(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失的风险。 ( 4)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 (如下 ) 特定风险是指与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 即由特定的人所引起,而且损失仅涉及个人的风险。 例如,盗窃、火灾等都属于特定风险。 基本风险:是指其损害波及社会的风险。 基本风险的起因及影响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 例如,与社会或政治有关 的风险,与自然灾害有关的风险,都属于基本风险。 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的界限,对某些风险来说,会因时代背景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而有所不同。 如失业,过去被认为是特定风险,而现在认为是基本风险。 、 要素 与分类 保险这个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从广义上说,保险包括由社会保障部门所提供的社会保险,比如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失业保险等,除此之外,还包括专业的保险公司按照市场规则所提供的商业保险,这也是本章所讨论的主要内容。 狭义的保险主要是指商业保险,它是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签订保险 合、 设计说明书(论文) 10 同,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 (比如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者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 1) 必须以存在的不确定的风险为前提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 保险 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即可保风险。 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风险必须是纯 粹风险 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就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② 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的不确定性至少包含三层含义: 风险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 风险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 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是不确定的。 ③ 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风险为大量标的所拥有,是可保风险的一个基本条件。 它要求大量的性质相近,价值也大体相近的风险单位面临同样的风险。 ④ 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风险的发生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而这种损失是被保险人无力承担的。 ⑤ 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 遭受损失 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 ⑥ 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保险经营中,要求制订出准确的费率,而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标的损失的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具有可测性。 ( 2)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① 大量风险的集合体。 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 设计说明书(论文) 11 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 ② 同质风险的 集合体。 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险,那么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风险也无法进行统一集合与分散。 ( 3) 保险费率的厘定必须合理 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因此,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订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 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订要遵循公平合理,保证保障,稳定灵活,促进防损的基本原则。 保险费率的厘订还应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 4) 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赔偿与给付的 基础是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 保险基金具有来源的分散性与广泛性、总体上的返还性、使用上的专项性、赔付责任的长期性和运用上的增值性等特点。 ① 保险基金的意义 保险基金是保险业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基础。 保险基金制约着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规模。 保险基金是保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性的经济基础。 ② 保险基金的构成 保险基金由开业资金和保险费两部分构成。 开业资金是保险企业开业之初所需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人的保险经济保障而 交付的费用,是构成保险基金的主要部分。 ③ 保险基金的存在形式 保险基金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 就财产保险与责任 保险准备金 而言,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其它准备金几种形式;就 人身保险 准备金而言,主要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形式存在。 ( 5) 签订保险合同 ① 保险合同 是体现保险经济关系存在的形式。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关系,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商品经济交换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有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保护和约束,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经济关系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 ② 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为了获得保险保障,投保人要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就是以承担赔偿、 设计说明书(论文) 12 或给付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的义务为前提的。 这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3. 保险的分类 ( 1)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 ,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农业保险等。 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 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 ,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 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 2) 商业保险 与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 , 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 , 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所谓商业原则 , 就是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 ,具有有偿性。 公开性和自愿性 , 并力图在损失补偿后有一定的盈余。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 , 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 , 形成保险基金 , 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 , 运行中若出现赤字 , 国家财政将会给予支持。 两者比较 ,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 性 , 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 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 , 商业保险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 ( 3) 原保险与再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 , 称之为原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 , 称之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 , 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 , 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 , 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 简单地说 , 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我们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 , 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 再保险是 以原保险为基础 , 以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 无论原保险是给付性还是补偿性 , 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都只具有补偿性。 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无任何直接法律关、 设计说明书(论文) 13 系。 原保户无权直接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 , 再保险人也无权向原保户提出保费要求。 另外 , 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支付赔偿为理由 , 拖延或拒付对保户的赔款。 再保险人也不能以原保险人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在保险人系统中分摊风险的一种安排。 被保险人和原保险人都将因此在财务上变得更加安全。 利用再保险分摊风险的典型例子就是承 保卫星发射保险。 该风险不能满足可保风险所要求的一般条件。 保险人接受特约承保后 , 将面临极大的风险 , 一旦卫星发射失败 , 资本较小的公司极可能因此而破产。 最明智的做法是将该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 由几个保险人共同承担。 ( 4) 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 按保险保障的对象分 , 可以把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 , 以个人作为承保单位的保险。 团体保险一般用于人身保险 , 它是用一份总的保险合同 , 向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 在团体保险中 , 投保人是“团体组织” , 如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 , 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 已退休。 退职的人员不属于团体的被保险人,另外 , 对于临时工。 合同工等非投保单位正式职工 , 保险人可接受单位对其提出的特约投保。 团体保险包括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年金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等 , 在国外发展很快。 特别是由雇主。 工会或其他团体为雇员和成员购买的团体年金保险和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发展尤为迅速。 团体信用人寿保险是团体人寿保险的一种 , 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团体年金保险已成为雇员退休福利计划的重要内容。 近几年 , 美国有些雇 员福利计划中还加入了团体财务和责任保险项目 , 比如团体的私用汽车保险和雇主保险等。 我国保险公司也开展了团体寿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团体保险业务 , 但险种还不完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 商业保险的作用将不断加强 , 团体保险应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 5) 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 , 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 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 , 通过协商 , 采取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 具体地讲 , 自愿原则体现在 :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保 险、保什么险、 投保金额多少 、 起保的时间和 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 承保的条件以及保费多少。 保险合同成立后 , 保险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 , 投保人可以中途退保 , 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 设计说明书(论文) 14 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 保险责任开始后 , 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但当前世界各国的绝大部分保险业务都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办理 , 我国也不例外。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 , 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在法律和法规 , 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 , 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权益转让原则和分摊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应该对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但在实际中,由于保险标的掌握在保险人手中,所以最大诚信原则只约束投保人,而对保险人的规范与监督,是通过保险业法和政府的监管来实现的。 最大诚信原则的实施,对于投保人来说,主要是告知、保证和违反诚信原则的处分;对于保险人而言,则要 求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建立的经济关系,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的保障。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 能据以投保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导保险实际业务活动的基本原则。 保险人在履行赔偿或者给付责任时,必须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据有的保险利益为最高限额,赔偿或者给付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损失价值。 根据这一原则,财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成立时,被保险人 (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成立,以保险标的和与之相关联的利益为要件。 其目的有四:第一,避免产生赌博行为;第二,防止诱发道德危险;第三,限制损失保险的补偿、 设计说明书(论文) 15 程度,即不论保险标的损失的价值有多大,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补偿程度, 要受保险利益的限制。 第四,是人寿保险确定给付保险金的唯一标准。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责任,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的诉讼案件,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确定事件的责任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 这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有力,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 如果有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是其中导致该结果的起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 当多种风险成为引起损失的原因时,判断其中哪一个为近因,国际上通常采用两种方法。 第一种,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下一步将发生什么。 若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事件 „„ ,如此推理,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即为最终事件的近因。 若其中两个环节间无明显联系,或出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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