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情况的应急措施(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如有开放性伤口和出血,应先止血和包扎伤口,再进行骨折固定。 ( 2) 不要把刺出的断骨送回伤口,以免感染和刺破血管和神经。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22 页 共 82 页 ( 3) 固定动作要轻快,最好不要随意移动伤肢或翻动伤员,以免加重损伤,增加疼痛。 ( 4) 夹板或简便材料不能与皮肤直接接触,要用棉花或代替品垫好,以防局部受压。 ( 5) 搬运时要轻、稳、快,避免震荡,并随时注意伤者的病情变化。 没有担架时,可利用门板、椅子、梯子等制做简单担架运送。 7 眼睛受伤急救 发生眼伤后,可做如下急救处理: ( 1) 轻度眼伤如眼进异物,可叫现场同伴翻开眼皮用干净手绢、纱布将异物拨出。 如眼中溅进化学物质,要及时用水冲洗。 ( 2) 严重眼伤时,可让伤者仰躺,施救者设法支撑其头部,并尽可能使其保持静止不动,千万 不要试图拔出插入眼中的异物。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23 页 共 82 页 ( 3) 见到眼球鼓出或从眼球脱出的东西,不可把它推回眼内,这样做十分危险,可能会把能恢复的伤眼弄坏。 ( 4) 立即用消毒纱布轻轻盖上,如没有纱布可用刚洗过的新毛巾覆盖伤眼,再缠上布条,缠时不可用力,以不压及伤眼为原则。 做出上述处理后,立即送医院再做进一步的治疗。 8 脊柱骨折急救 脊柱骨俗称背脊骨,包括颈椎、胸椎、腰椎等。 对于脊柱骨折伤员如果现场急救处理不当,容易增加痛苦,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 特别是背部被物体打击后,均有脊 柱骨折的可能。 对于脊柱骨折的伤员,急救时可用木板、担架搬运,让伤者仰躺。 无担架、木板需众人用手搬运时,抢救者必须有一人双手托住伤者腰部,切不可单独一人用拉、拽的方法抢救伤者。 否则,把受伤者的脊柱神经拉断,会造成下肢永久性瘫痪的严重后果。 伤亡事故处理与结案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24 页 共 82 页 加入时间: 20201021 显示次数: 488 打印本页 投票评论 一、伤亡事故处理原则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 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责任事故 劳动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要分清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主要调查处理责任事故。 1. 责任事故 — 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 非责任事故 — 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 3. 责任追究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25 页 共 82 页 ( 1)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相应劳动安全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措经费,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26 页 共 82 页 对危机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 对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 在事故调查中,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27 页 共 82 页 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和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在短期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企业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后,逾期不清除 隐患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有意拖延事故调查处理,不按时结案的。 三、处理程序 1. 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原因; 2. 由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和事故后果,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3. 事故调查组根据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由企业生产、设备、动力等有关职能科室共同研究制订措施,落实负责人和完成时限; 4. 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5.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28 页 共 82 页 政处分; 6. 填报《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事故调查报告书,根据事故类别按规定程序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审批结案; 四、处罚 1. 行政处罚 ( 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惩罚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防止和限制违法乱纪行为 的发生。 在劳动安全方面,对因违章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企业单位,按照《劳动法》、《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29 页 共 82 页 劳动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从外部对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重大责任的单位或行政领导者执行的处罚;另一种是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在内部对所属工作人员、工人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 2)行政处罚形式及原则 劳动安全 监察机构,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安全法规规定,对违反法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 建议有关部门注销或收回前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建立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令该单位停产、整顿、封闭。 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可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处分的实施原则是: 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伤亡或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追究纪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时,必须本着严肃慎重的方针,按照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和后 果参照本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一贯表现和错误认识程度,给予恰如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30 页 共 82 页 其分的处分。 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一定伤亡和损失的事故责任者,仍然可继续担任现行职务的,可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岗位)工资等级处分;对严重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者,可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处分;对严重官僚主义、严重失职行为而造成重大事故的领导责任者可给予撤职处分。 对于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但对于其中由司法机关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适当 的纪律处分。 对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伤亡事故受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者,对悔改表现好的或有特殊贡献的,应由原处分单位按有关规定分别解除处分或提前解除处分。 2. 党纪处分 依据中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 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31 页 共 82 页 ( 1)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工生产,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翻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 3)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 4)重大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5)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 失: 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至 50 万元; 死亡 1~ 5 人,或重伤 5 人至 30 人; 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32 页 共 82 页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死亡 5 人以上,或重伤 30 以上; 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 3. 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是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伤亡事故的单位或事故责任者个人进行的罚 款,是行政处罚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实行经济处罚办法,是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新形势下的一项重大改革。 在国外如美国、日本、前苏联等一些国家早已实行经济处罚。 在我国一些省、市、地区制发的地方性劳动安全法规中规定,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单位或责任者也实行经济处罚办法。 实践表明:用经济手段强化劳动安全工作,对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预防和控制伤亡事故是行之有效的。 ( 1)经济处罚的原则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33 页 共 82 页 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或事故责任者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矿山安全法》和《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除责令制订整改措施外,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除责令改正外,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数次(二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等劳动安全法规,而造成伤亡事故的,可以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可按原罚款标准的 2~ 5 倍 计算罚款金额。 在《违反〈劳动法〉行政外罚办法》中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责任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也可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的地方性劳动安全条例、规定的经济处罚办法给予罚款。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34 页 共 82 页 在经济处罚中,因为不可抗拒。危害情况的应急措施(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