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口商备案工作规范(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 3 页 共 6页 进口商应 如实填写《 进口食品食品辅料备案申请表 》( JLSPC0702020) ,向 所在地 检验检疫 机构 相关部门 提出备案申请。 申请备案 应 视情况 提交的相关材料: a)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及复印件 (正本用于审核,复印件用于备案留存); b)进口食品追溯 制度等 管理制度; c)进口食品等产品来源、流向 /销售(或自用核销)台帐格式(空白登记表); d)缺陷进口食品等产品召回计划书; e)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中文标签样张; f)进口食品卫生评价资料(须载明 拟进口产品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结果); g)境外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外官方的生产许可证; h)国外官方签发的拟进口产品在原产国市场销售 1年以上证明; i)卫生注册 /登记证书复印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j)获得认证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k) 进口食品等产品自用声明 (自用食品及原料适用) ; l) 其他检验检疫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 (如 产品工艺说明书、 企业承诺书 、经销商或代理商协议等 )。 文件审核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人备案申请后,应于 五 个工作 日 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并 做 审核记录 (填写附件 6 食品ZYSP0322020 食品进口商备案工作规范 20200410第 3次修订 第 4 页 共 6页 进口商备案考核表) ,对于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问题,一次性告之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人在十个工作日内未进行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审核内容 a)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确定是否具有进口食品的资质; b)根据企业申报的食品名称,核对 其是否为我国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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