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服务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6.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合理且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二、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 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3. 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4.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合理且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三、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 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 四、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保险人自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 生还,意外身故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附加保险条款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保险金额: 1 万元人民币。 保险金额是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必须同主合同一致。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在本次三亚旅游行程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对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对超过人民币 200 元的部分负赔偿责任。 6 被保险人须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 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 200 元,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药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 的费用; 三、 被保险人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等费用; 四、 被保险人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 五、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范围之外的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 六、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旅行期间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七、 主合同规定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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