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企业破产法考点归纳(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不支付报酬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 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中另行支付 ,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负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答疑编号 3945060304]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本 题考核点是管理人的报酬。 根据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因此选项 C的说法错误。 【例题 单选题】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并被法院受理。 经核查,该公司财产价值总额为 120万元。 本案中,管理人的报酬最多不得超过( )。 [答疑编号 3945060305]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管理人的报酬。 确定报酬的财产价值总额= 120(万元)。 报酬 余额 10012% = 12 120- 100= 20 2010% = 2 报酬合计= 14 ,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 3日内通知管理人。 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 (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一)债务人财产 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据此规定,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时,而不是破产宣告时,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考题 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 ( 2020年试题) 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答疑编号 3945060306]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在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后,出资人可以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这就可能出现企业在出资期限到达之前即告破产的现象。 公司法规定,出资人是以认缴的而不是实缴的出资或股份对公司承担,所以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 【相关考点】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 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年内缴足。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 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否则,就可能出现对担保债权不公平清偿的情况。 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民法与合同法中规定有民事撤销权,破产撤销权也是依民事撤销权的原理产生的,但两者有一定区别: ( 1)破产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 况设置,适用范围同民事撤销权有所不同。 ( 2)民法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由管理人统一行使。 ( 3)民法与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在与破产撤销权不相重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或破产程序结束后适用。 : (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1年内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 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1)无偿转让财产的; (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 5)放弃债权的。 【相关考点 1】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相关考点 2】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例题 多选题】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破产申 请的前 1年内,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主张撤销的有( )。 30万元债务进行了清偿 10万元的设备以 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丙公司 [答疑编 号 3945060401]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务人财产。 A选项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 C选项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D选项属于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前 6个月内 ,债务人有本法第 2条第 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考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 )。 ( 2020年试题 旧) [答疑编号 3945060402]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因此选项 AB要求是在 “ 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 ,题目中是 “ 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前 ” ,则此时选项 AB不能撤销,该选项错误。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6个月内,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因此选项 D也要求是在 “ 受理破产申请前 6个月内 ” ,题目中是 “ 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前 ” ,则此时选项 D不能撤销,该选项错误。 选项 C是 “ 无效行为 ” ,该行为自始无效,所以在 “ 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前 ” 也是无效的,选项 C正确。 ( 1)因本法第 31条(应当撤销的 5种行为)、第 32条(无效的 2种行为)或者第 33条规定(个别清偿行为)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 2)债务人有本法第 31 条、第 32条、第 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 两年内 ,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 ① 在此期间内追回的财产,应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 ② 在此期间之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三、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 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 “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是指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权,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尤其是所有权,但也不排除依债权产生取回权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取回权主要表现为加工承揽人破产时,定作人取回定作物;承运人破产时,托运人取回托运货物;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收回出租物;保管人破产时,寄存人或存货人取回寄存物或仓储物;受托人破产时,信托人取回信托财产,等等。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如占有权、质权、留置权等,也可构 成取回权的基础权利。 ,其行使不受原约定条件、期限的限制,也不受破产程序限制,在无争议时无须通过诉讼程序,但因财产在管理人占有之下,权利人须通过其取回财产。 权利人在取回定作物、保管物等财产时,存在相应对待给付义务的,应向管理人交付加工、保管等费用。 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例题 单选题】甲企业受乙企业委托,为 乙企业保管一批原材料。 后甲企业未经乙企业同意,私自用该原材料换取丙企业的一台设备。 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乙企业发现该原材料已被丙企业运走并用于生产,甲企业尚未将交换的设备运回。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疑编号 3945060403]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取回权。 原物已经灭火,取回权消灭,财产权利人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本题中交换的设备是原材料的代位物,乙企业可以行使代位权利。 (二)出卖人取回权 ,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举例】 A企业与 B企业签订了 100万元的买卖合同, A企业为买受人, B企业为出卖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验货后付款,且约定了 A企业付清货款前 B企业保留对该批 货物的所有权。 后 A企业被受理破产申请,出卖人 B企业可以取回在运输途中的该批货物。 【相关考点】《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发生取回法律效力,并不要求出卖人必须在买受人(即管理人)收到货物前实际控制并取回货物。 其后,管理人即使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 否则,由于运输等方面的原因使出卖人无法控制、收回在途中的货物,便不承认其取回权,不仅不合理,还将使取回权的规定失去存在意义。 因为只有在货物 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下才存在 “ 取回 ” 问题。 【考题 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付价款。 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 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2020年试题 新) ,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 ,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答疑编号 3945060404]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出卖人取回权。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 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只要货物尚在运途中,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法律效力;即使管理人其后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 四、抵销权 ,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受偿的例外,抵销权实施的结果使该债权在抵销范围内得以由破产财产中得到全额、优先清偿。 【举例】 A企业与 B企业签订了 1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 B企业把货物送到 A企业, A企业未付款;后 B企业又与 A企业签订了商标权转让合同,转让费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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