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期内工资可提前申请转为约定 工资。 第三十条 试用期员工暂不享受公司规定的任何福利及各项补贴。 第七节 薪资调整规定 第三十一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薪资、试用转正后薪资及员工日常薪资调整由本部门主管填写相应调薪申请表,上报中心总监审核,报人力资源中心考核审批后执行。 详见《人事管理办法》《工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除新员工进厂后试用期工资核定和转正工资核定外,公司将为员工提供相应的薪资调整机会。 详见《人事管理办法》《工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薪资调整包括 政策性调整:地方政策规定要求公司必须做出的薪资调 整; 试用期满:试用期满后符合要求转正给予的薪资调整,其工资调整参照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职务升降:员工职务升降后进行的薪资调整,其工资调整参照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岗位变动:员工岗位在公司内部重新进行调整和工作安排后的薪资调整,其工资调整参照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成绩优劣:员工因在本岗位工作成绩特别突出或特别差而给予的薪资调整。 第三十四条 需要调薪人员必须由部门主管进行考核成绩后提出申请,中心总监应认真考核,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公平性;详见《人事管理办法》《工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 条 工资申请调整应及时,当月申请的工资调整经批准后从下个月开始执行,具体以批准时间为准。 第三十六条 工资调整、职务升降、岗位变动、试用期满等情况详见《工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调整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保安员等调薪不参照此规定。 第八节 工资及奖金核算细则 第三十九条 事假工资扣发标准为(基本工资 +岗位补贴)除以标准工时( ),得出每天工资,再乘以事假天数,即得出事假应扣工资。 第四十条 病假工资扣发标准为:病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的 50%。 第四十一条 工伤假、婚丧假、孕(产)假:发放基本工资。 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女员工产假期间因有国家支付的生育保险费,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四十二条 加班工资发放标准: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为标准,除以标准工时 天,得出每天的基本工资数。 即基本工资247。 标准工时( ) *倍数 =每天加班工资。 第四十三条 绩效奖金由各部门主管考核评定后申报中心总监审核,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批,总经理批准后与工资一起发放。 详见《工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当月假期超过 15天(含 15 天)的,其绩效奖金不予计发。 第四十四条 法定节假日工资 计算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 春节假每年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确定放假时间,春节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公司 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 员工带薪年休假。 第四十六条 辞职、辞退或调离的员工交接完工作后,可按有关规定到人力资源中心办理薪资结算手续。 第九节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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