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举办幼儿园。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停办、转让和其他变更事项必须向县教育局提交书面报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审备案。 转让民办幼儿园,新的举 办者应到县教育局重新办理登记、注册和过户手续。 第三章 幼儿园的招生与编班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每年春秋两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以随时补招。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年龄应严格控制在 3至 6 周岁内。 第十六条 幼儿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 有传染病的幼儿暂时不得入园。 不得拒绝残疾幼儿入园,入园后对残疾幼儿要特殊照顾。 幼儿园招生时除进行 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查。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按规定合理编班。 小班(三至四周岁),每班人数控制在 25 人左右;中班(四至五周岁),每班人数控制在30 人左右;大班(五至六周岁),每班控制在 35 人左右;混合班一般不得超过 3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 民办幼儿园可以按年龄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十八条 招生人数农村在 15人以下、城镇在 20人以内的原则上不得办园。 第四章 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要充分关注幼儿的经验,引导幼儿在生活中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 积极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的多方面的发展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不得实行 “小学化”的办园模式和教育方式。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两餐间隔的时间不得少于 ; 正常情况下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不得少于 2 小时,寄宿制的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 3小时;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体质发展的体育活动,每天体育活动不得少于 1小时; 要合理安排和搭配幼儿的伙食,提供营养平衡的食谱和膳食,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应从培养幼儿的良好的生活、卫生、品德、行为、学习习惯入手,以活动为载体,开发幼儿的智力。 民办幼儿园可根据本园的实际,按照《幼儿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合理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和方法。 幼儿园的一切教育活动都不得违背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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