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铁安检系统招标文件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截 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杭州地铁 1 号线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文件 20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投标人须知”第 19 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截止期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原封退回。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1 18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 修改。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 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 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招标人将于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招标人应向省交易管理机构申请重新组织招标或其他方式定标。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统称投标人代表)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开标,开标前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限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外籍有效护照 ,下同)的原件,投标人授权代表还必须同时出示投标授权书原件(或说明投标授权 书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以证明授权代表的身份和被授权范围,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公证机构代表验证确认。 开标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省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负责整个开标过程中的相关要素的记录工作。 浙江 省招标投标办公室代表负责对开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投标文件启封前,投标人代表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代表应首先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与递交时是否一致。 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与递交时一致的,则招标人代表应按照投标文件先送达后开标的杭州地铁 1 号线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文件 21 顺序进行开标。 唱标人应如实按投标文件当众宣读投标人全称、投标最终报 价、 交货 期及其它主要内容。 记录人将唱标内容当即输入 “ 工程交易信息管理系统 ” ,在开标现场公示。 投标人代表应对唱标内容及记录结果当即进行校核确认。 如发现唱标内容或记录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在签字确认前当场提出,并经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唱标人和记录人核实后,当即予以纠正。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撤回函的,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密封的,其投标文件将不被拆封。 开标时,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则投标文件不予启封或唱标,即使已启封或唱标的,其投标文件仍然无效: 投标人代表未能在所投项目开标结束前参加开标或 未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的; 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在所投项目开标结束前未能出示有效的投标授权书原件的; 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或其它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段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即使投标文件中附有 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最终报价的;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或不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按标段认定) ; 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标情况的。 唱标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招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均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投标人代表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的,均视为对开标结果予以默认。 开标结束后,如发现开标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者,除评标委员会认定的特殊情况应另行处理外,其开标结果不予纠正。 23 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评审细则详见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杭州地铁 1 号线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文件 22 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并推荐前两名作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推荐为第一候选人,得分第二者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如果出现两名分值相同时以价格低者为优选。 24 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除本须知第 23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期间,投标人不得就投标有关事项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若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进行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六 决标 25 决标 决标由招标领导小组负 责,参与决标的人员不少于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决标结果报省招标办、省重点办备案后,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招标结果通知书。 决标应当坚持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则。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七 中标通知与授予合同 26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决标结果报省招标办、省重点办备案后,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招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招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 人。 杭州地铁 1 号线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文件 23 中标人须按浙重交管 [2020]4 号文件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 27 授予合同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圆满履行合同的、对招标人最为有利的和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招标人不能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最终中标。 如果已中标的投标人不能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履行签约行为,招标人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其它中标候选人中依次选择中标人,在所有中标候选人均不能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履行签约行为的情况下,招标人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8 合同的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 ( 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提供一份关于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人员的通讯录。 中标人如不遵守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各项条款的要约与承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借故拖延,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据国家和有关规定,直接扣罚投标保证金,并另行选择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如招标人违约拒签合同的,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以与投标保证金的相等数额支付给中标人招标违约金。 但执行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不在此列。 29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 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不向投标人做任何解释。 30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三十( 30)天内,须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以电汇、汇票、银行保函形式支付。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全线预验收证书签署后第 28 日。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28 条或 款规定执行,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杭州地铁 1 号线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文件 24 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1 投诉 根据七部委 11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标人应 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 11号令)规定的要求,完整填写 “ 投诉书 ” 和递交相关资料 ,并 将书面文本签字盖章后于投诉有效期内递交至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督查科(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 140 号)。 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以收到符合投诉格式要求的书面投诉文本 日 为投诉接收日。 有 关 投 诉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具 体 程 序 请 参 阅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 发布的“投诉须知”。 杭州地铁 1 号线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文件 25 第三部分 合 同条款 杭州地铁 1 号线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文件 26 (一) 合同协议书 杭州地铁 1 号线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文件 27 (一)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由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买方 ”)与 公司 (以下简称 “卖方 ”)于 2020 年 月 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买方为采购 杭州地铁 1 号线工程安检系统设备 和服务,已接受了卖方提供上述设备和服务的投标函,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合同协议书中所用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和术语定义的含义相同。 2. 下述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 阅读和解释: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 授标前澄清文件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 价格清单 第六部分 合同附件 第七部分 合同附录 第八部分 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另册) 第九部分 投标文件(另册) 上述文件应视为不可分割、互为补充和解释,应一并阅读和解释。 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 3.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本合同总价为 大写:人民币 元整 小写:¥ 元 4. 鉴于买方将按本合同所述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卖方在此立约,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5. 作为对所提供货物、安装指导、调试和配套服务以及修补缺陷的报酬,买方在杭州地铁 1 号线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文件 28 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 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二份,买方和卖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拾份,买方执捌份,卖方执贰份。 正本和副本如有互相矛盾之处,以正本为准。 7. 本合同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授权代理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买方收到卖方递交的履约保证金后正式生效,本协议书止于 合同质保期结束且无残留问题。 买方: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日期: 2020 年 月 日 地址:杭州市凯旋路 445 号浙江物产国际广场 17 层 电话: 0571- 87239667 传真: 0571- 87239653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日期: 2020 年 月 日 地址: 电话: 传真: 帐号: 开户行:杭州地铁 1 号线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29 (二) 合同通用条款 杭州地铁 1 号线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30 1 定义及解释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所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 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定义 (1) “ 合同 ” 或称 “ 合同 书 ” 系指买卖双方达成并签署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 合同价 ”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金额。 (3) “ 通用条款 ” 指通用合同条款。 (4) “ 专用条款 ” 指专用合同条款。 (5) “ 合同条款 ” 指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统称。 (6) “ 货物 ” 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备品备件、工具、仪器、软件、技术文件和相应材料等。 (7) “ 服务 ”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 的辅助服务(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设计联络、安装指导、调试、接口管理、培训、质保期保证)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8) “ 买方 ” 指通过支付对价获得合同货物及服务等财产权益的经济实体及合法的继承人,即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 “ 卖方 ” 指提供合同货物及服务的经济实体,在合同中特指中标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0) “ 双方 ” 指买方和卖方。 (11) “ 分包商 ” 指在合同中指定的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不指卖方),或是经买方同意后已经分包了合同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分包商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分 包商的任何受让人。 (12) “ 合同生效日期 ” 是指通用条款第 30 条中规定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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