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全合订本(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条 各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1. 各类施工承包商应 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建项目所需的相关资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法律 、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2.进入新区施工须签订《 施工安全责任书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施工单位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负全 部 责 任。 3.施工单位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培训,要做到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在有效检验期内。 4.在施工过程中除应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还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并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5.在承包工程中,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和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6.施 工过程中,有关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以及设备、电气操作等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21 7.施工现场配备符合 安全 要求的设施、设备,配置必须的安全防护器具和安全标志,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8. 对施工过程进行风险分析, 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所需的人员、 应急救援 设施。 9. 施工单位 在 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要对建设项目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并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第 二十八 条 监理单位安全职 责 1.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 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负责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 、 安全管理网络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 工程施工应用的 安全监督手段 , 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5.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及落实情 22 况。 6. 监理单位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 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 及时督促整改或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 二十九 条 安全管理网络图 23 项目 总指挥 项目 组负责人 项目 副总指挥 计划部负责人 氯产品部 负责人 氯碱部 负责人 财务部负责人 加氢产品部 负责人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承包商 监 理 山东中联化学公司 公司 机电动力部 负责人 基建部负责人 管理部负责人 监察部负责人 采购部负责人 综合办负责人 供应商 分 项目 工艺技术人员 分 项目 安全技术人 员 各项施工作业负责人 各施工班组安全员 各项施工岗位工人 总图分析部 负责人 24 第五章 安全 施工 的基本规定 第 三十 条 项目部 、各类施工承包商 要切实保证 施工人员 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施工作业。 ㈠、施工现场十不准: 1. 不戴好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 不系安全带,不准悬空高处作业; 3. 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人员,不准上岗; 4. 高处作业不准打闹,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掷物料和工具等杂物; 5. 不准乘坐吊盘,不准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吊钩下不准站人; 6. 不准私合电闸和私自启动机械设备;不准私拉乱扯电线; 7. 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进入施 工现场; 8. 不准任意拆除有效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 ; 9. 不准酒后作业,施工现场不准吸烟; ,施工区域禁止闲人进入。 ㈡、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 1. 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2. 施工现场要设消火栓、并备有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在消火栓周围五米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 3. 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使用,不准在运行中维修和保养 ; 4. 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 JGJ 46— 2020《施工现 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的 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要有漏电保护装置; 5. 在邻近高压线施工时,要遵照供电公司和消防部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不准搭设临建设施,不准停放机械设备。 在高压线 25 或其他架空线一侧从事起重吊装等作业时 , 要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要求执行; 6. 凡三米以上工程 ,均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脚手架、安全网的架设必须符合规程标准; 7. 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8. 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安全标志标语和有效的防护措施; 9. 遇深坑深槽施工,除按规定放坡支护外,坑槽周边 应 搭设防护栏杆及挡脚板;施工现场的陡坎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10. 施工现场的各种机具设备、安全设施、材料、构件等均要按照现场施工各阶段的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保证场内道路畅通、平整。 第六章 安全 培训 教育 第 三十一 条 安全 培训 教育 ㈠、 本公司项目部人员培训 1. 项目部要 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度,普及宣传安全知识。 负责对 各分项目 部 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2. 项目部专职 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处会同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 项目部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的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4. 安全、宣传部门应通过职工政治学习、利用录像、宣传画、事故展览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5. 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 学习和两次班组安全 活动。 每年组织一次全 26 员安全考试 ,并将考试情况记录在档。 6. 项目部单项 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 合格后方可任职。 ㈡、 施工承包商的培训 1. 施工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实施作业前,必须接受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应要求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施工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应考试合格后发证,并做好培训记录,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2. 作业人员在特殊区域施工或从事特殊作业前, 施工单位 对作业人员进行特殊区域内或特殊作业所需要的安全知识的培训。 3. 施工承包商负责对本单位各类作业人员进行国家规定的培 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㈢ . 其他人员的培训 1. 临时 用 工的安全教育由用人 部门 负责组织,内容为: 现场安全 生产特点、 进 入 现场 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 及 有关的安全制度等。 2. 外来 检查、 参观、技术服务 等 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 内容为: 施工现场 的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检查、 参观、 技术 服务人员要有专人全程陪同。 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七章 安全 技术 交底 第 三十二 条 项目部实行 二 级安全 技术 交底制度 1. 项目部负责向各类施工承包商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 各类施工承包商 负责向 本单位 施工 人 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第 三 十 三 条 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制度 ㈠、 项目部在进行工程技术交底的同时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项目部 27 技术负责人 会同 各单项负责人 向 各类 施工 承包商 进行交底,交底内容:工程概况、 工程重点 、 技术要求 、施工组织、 施工质量、 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施工程序与方法、关键部位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方案或措施等。 ㈡、各类施工承包商 要对所管辖的施工人 员进行详尽的交底 ,交底要求: 1. 工程开工前, 各类施工承包商 组织将工程概况、施工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 底。 2. 每一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 方管理人 员要根据工程情况,向施工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 对特殊工种的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与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施工员均要对操作班组作书面安全技术底。 4. 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要先编制施工方案,然后根据施工方案作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不能以交底代替方案,或以方案代替交底。 5. 班组长要根据交底要求,对操作工人进行针对性的班前作业安全交底,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交底的要求。 6. 安全交底要全面、有针对性,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内 容包括施工要求、作业环境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严禁施工员 或 班组长违章指挥。 7. 安全技术交底要经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安全员签字认可,班组长签字接收生效。 交底字迹要清晰,必须本人签字 , 不许代签名。 8. 安全交底后,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 , 制止违章作业现象发生。 第 三 十 四 条 安全技术交底书均要及时履行签字手续,做到及时归档保存。 若发生工伤事故,要逐级追究安全交底履行情况的责任。 28 第八章 施工 安全管理 第三十 五 条 施工现场管理 1. 施工 总平面和分项工程施工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需要的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应符合安全、防火和职业卫生要求。 2. 施工现场 应 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施工 承包商 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施工 承包商 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或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牌。 3. 施工 承包商 应对施工 过程 中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设施等做好专项防护 措施。 4. 当试运行 的装置与 项目 施工区 相邻或在试运行 的装置区域 内 进行项目 施工 时,项目部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和试生产区,应 通过 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的 现场围墙 等方式将施工区和试生产区进行有效隔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所有的施工活动必须限制在施工区域内,并由标桩和栅栏标明。 5. 施工承包商 在围护上应张贴和悬挂适当的标志和警示牌以 告知 所存在的危险及该区域主管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 晚间仍需保留的围护以及靠近公路的围护, 施工 承包商 应 正确安装黄色警示灯。 6. 施工承包商应使用信号、旗号、灯光、警报、路障、篱笆、标志、布告和其他方式标明危险,告知员工危险的种类和位置。 7. 施工承包 商应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各种粉尘 、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 、 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8. 施工 承包商应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 防止油 品、化学品等 泄 漏 对土壤 、 地下水 、 地表水造成污染。 9. 施工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应通过监控,减少和 避 29 免 在办公区域存放易燃易爆材料。 材料 必须 妥善 放 置,通道 应 保持畅通 ,存储材料应远离 热源。 10. 施工承包商应将施工现场的工作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 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经过设计,装配式的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备 ; 作业人员的膳食、饮水等供应,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11. 当施工区域内设有地下管线时,项目部应明确标识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内介质等,并通告施工承包商,严禁在施工过程中从事可能损坏地下管线的作业活动。 12. 施工现场安装的临时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临时使用的 220伏照明线路必须相对固定, 符合安全要求, 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 ; 悬挂的照明设备高度要在 米以上,并且不能被随意移动 ; 当悬挂高度低于,照明设备应安装防护罩 ; 施工现场的电缆沟和地面孔洞要用厚木板盖上,并固定,在醒目的位置上 设 立警示标 志 ;容器内应使用 12V 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 13.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应设信号灯。 每天施工结束时,不得留有明沟;如果管沟没有回填,应采取设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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