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总结(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 《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该项制度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 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 这样规定有三个好处,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 (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 2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识要点 (6)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关系主体 是相当广泛的。 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适用本„„”。 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于谷顺主讲 2.个体工商户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雇工 6 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产也必须适用《安全生产法》。 3.公民 公民一人或者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两种: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许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 《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也属于该法调整。 (二 )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界定,应当把握以下3 点: (1)各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也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 (2)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3)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并需不断补充完善的。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识要点 (7)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全面领导和决策的地位。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首先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六项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副职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专设或者指定的负责安全 管理的机构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大。 班组长应当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5)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从事生产经营作业的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 3 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 (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二 )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 需资金投入的标准,还要通过决策予以保障。 为了解决谁投入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三 )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由 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问题,从两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二 )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此又分两种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一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配置机构或者专门人员 的,即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是选择性规定,即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识要点 (8)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 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是各项法定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从业人员能否安全、熟练地操作各种生产经营工具或者作业,能否得到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切实保障,能否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往往决定了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水平。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做了比较全面、明确的规定,并且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 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 5 项。 (一 )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