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防范与紧急救援编制实用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可能的职业伤害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也就是说,我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不一定非和国际标准统一,而要根据我国企业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以及广大职工生活状况和安全要求,即现实社会经济条件,制订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都能接受的标准,使用人单位有钱可赚,使劳动者可以接受事故伤害风险。 据此,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立法过程应当充分征求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双方意见。 用人单位,具体讲就是企业,要考虑各种类型、各种规模、各种所有制、各种行业的具体情况,而劳动者,同样 要考虑上述各类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就是工会的意见。 只有双方都能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才能够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才不会出现 “有条件执行,没条件要创造条件逐步执行 ”,视法规为可执行可不执行的拖延现象,或者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 “安全欠账 ”熟视无睹的麻木思想。 2)执法过程必须遵从 “三方制 ”原则安全生产执法过程的 “三方制 ”原则不仅体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过程,还应当体现在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上,要使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他们的代表组成的管理体系,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机制,不能使一方权利 至高无尚,另外一方或两方权利真空的不平衡状况,这种权利严重失衡的情况是滋生腐败的肥沃土壤。 因此,有执法监察,就应有法律监督;有管理,就应有管理监督,以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公正,是否廉洁。 2. 安全生产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有法可依 要使我国安全生产纳入法制轨道,就必须有完整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规体系,使各级领导、政府机构、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都能在安全生产法规范围内从事正常的经济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使人人都能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以及国务院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程、规定、通知、决 策、办法等和国家标准局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程。 法规规定的范围包括:在工作时间方面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对劳动者的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技术法规、劳动卫生法规和安全管理法规。 13 总法规和配套法规就是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理顺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体系、管理体系和法制体系,进一步明确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 及相互关系,以及对违反法规的惩戒办法等,使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迅速摆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严防死守的被动局面,用法来控制安全生产局面。 2)有法必依 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必须有法律的权威,只要是立法机构颁布执行的或《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赋予法律效力的,都必须立即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或延缓执行,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3. 安全生产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违法,是指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律、规程和标准,有的违法行为造 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后果,则称为犯罪,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而大量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后果,则只能算偶然事件,不受刑事责的追究,但应按照国务院、原劳动部、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的规定,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对于违法犯罪情况,应当按照法律程序,根据规定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对于违法没犯罪的情况,也应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如果检查发现或者有人向执法部门检举或控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部门有权要求违法者应诉;如果违法行为成立,必须承诺立即改正,或接受停产整顿、经济处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分的惩罚。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制裁 违反安全生产法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或制裁,其主要制裁形式: 1. 责令改正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 经济赔偿 上述情况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 罚款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安全 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可以处以罚款。 4. 责令停产整顿 14 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5. 吊销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 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 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有制用人单位,上述情况还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给有关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如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开除公职、记过、警告等。 第二节 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 “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 ”的安全管理体制。 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要在 “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必须坚决贯彻 “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讲效益必须讲安全;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工会组织要加强群众监督,对于企业行政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会要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 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三个方面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 层次、不同的方面来推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方针的贯彻,协调一致搞好安全生产。 一、国家安全监察 国家监察是指设在劳动部门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赋予的权力进行的安全监察活动,其监察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特殊的行政法律地位。 劳动安全监察是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的权力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及企业的安全工作实行法制性监督,纠正和惩诫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实施。 现在,国家已经制定、发布了大量的安全法规,只要遵章守法,安全生产就有了基本的保证。 然而,这些法规只规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 应该怎样做、允许怎样做和禁止怎样 15 做,却没有规定一旦违反了这些法规,造成了损失,将要在法律上承担责任和受到惩罚,也没有解决怎样做才能使之承担责任和受到惩罚。 换句话说,就是只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而没有解决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问题,不能真正发挥出法的强制作用。 为了解决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问题,就不但要制定、发布大量确定行为规则的法(法律上称之为实体法或主法),而且还要制定、发布如何执法的法(程序法或助法),还要指派一个有权威的执法机构依据程序法去实现实体法,才能把实体法潜在的强制力变成现实的强制力,真正体现出 法制的威力来。 国家制定安全监察法规(即程序法), 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此法进行安全监察活动,把法制的威力实际体现出来(即实现实体法),实现监督的职能。 在监察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各种信息,反馈给各级决策部门,从而实现有效的控制,达到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行业(部门)管理 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根据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在组织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经济工作中,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 行业(部门)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对行业(部门)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计划 、组织、指挥、协调、宏观控制,以提高整个行业(部门)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控制和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和生产任务顺利进行。 行业(部门)安全管理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部门)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安全规范,并组织实施; 2)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制定本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包括安全、防尘、防毒等)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方针、目标、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纳入企业经济承包制的考核内容和企业的升级条件,并严格执行; 3)在重大经济、技 术决策中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内容,组织和指导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计划,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4)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进、技术改造中贯彻执行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 “三同时 ”规定,在组织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5)参与组织对本行业(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6)对本行业(部门)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组织或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协助国家监察部门查处违章失职行为; 16 7) 组织本行业(部门)的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行业(部门)安全管理包含着监督检查的职能。 有些行业 (部门)设置了安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业(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这种行业(部门)安全检查的性质是属于按行业归口或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进行的自我监督和业务监督。 它与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在性质、地位和职权上都有很大不同。 三、工会监督 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工人的代表,有广泛的群众性。 在各级工会组织中,一般都设有安全生产的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来管理安全工作,对企 业,特别是对基层班组的安全工作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各级工会组织在安全管理工作和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对职工进行遵守安全生产法令、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组织并协助行政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等。 工会组织还可以在监督行政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方面,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 例如,企业制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 使用等,都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对于行政领导的严重官僚主义、忽视安全生产等问题,工会有权提出批评和建 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 在生产中,如遇有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生产设备有重大隐患或尘毒危害严重,有条件解决而不解决;或发生急性中毒和重大事故以后,险情尚未排除,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没有实行 “三同时 ”,存在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情况等,工会可以作出决定,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并督促行政限期解决。 由于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一样,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在安全监督,尤其是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 “三同时 ”监督等方面,能够比较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发挥重要的作用。 工会是群众团体,它的监督属群众监督,并且通常只是通过批评、建议、揭发、控告等手段实现,而不能采取国家监察的某些形式和方法,特别是不能采取那些以国家强制的形式表达国家命令的手段,因而它通常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四、安全生产法中对监督管理的规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从制度建设上讲,也是规范、约束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防止乃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7 的重要保 证。 为此,《安全生产法》设专章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为了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为了发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领导、组织作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 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 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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