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幼儿园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财政拨款,指幼儿园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工资福利经费、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按生均定额补助的学前教育公用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以及园舍维修改造等专项补助经费。 事业收入,指幼儿园开展保教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向入园幼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 其他收入,指除以上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对幼儿园的财政拨款应足额分解拨付到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中心小学不得截留所属幼儿园的各类款项。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要认真落实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政策,切实免除学前一年在园幼儿保教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一年在园幼儿补助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幼儿园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指幼儿园为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指在职教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指幼儿园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幼儿园维持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园需求而形成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是指幼儿园为满足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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