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行业及利润预测分析(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这项业务上,商业银行在资金、网络、信誉和服务手段等方面占有明显的优势,而信托公司则受制于分支机构设立等的限制,无法与商业银行进行正面竞争。 其次,信 托投资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与证券公司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直接竞争,而受限于 200 份的发行规模,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难以应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的挑战,但信托具有投资范围广的优势。 此外,投资银行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专业化程度高,涉及范围广,信托投资公司与之相比差距较大。 最后,基金管理是信托的本源业务,也是最具发展前途的资金信托业务之一,按照国际上对基金的划分,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业成长迅速,截至 2020 年 11 月,全国基金数量达 109只 ,其中 55 只开放式, 54 只封闭式,基金规模达 1635 亿。 对于信托投资公司来说,这些业已存在的基金无论在人才、资金和管理上都具有明显的优势。 B、 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及相关依据分析 : 尽管 2020 年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较快,信托产品不断创新,但相比其他三大金融支柱行业的发展规模而言,信托业仍处于金融行业的边缘范围之内,尚未撑起自己应有的业务空间。 政策制约突出地体现在对信托私募的限制性规定上。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个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 200 份合同,每份合同不得低于人民币 5 万元,且不得在 公开媒体进行产品宣传等。 并且按照行业惯例,信托公司仅能收取 1%的管理费,也使信托公司用于产品设计、市场开发等前期投入的费用无法收回,不能吸引高端人才,难以获得长足的发展动力。 当然,出台这项政策的背景也是因为前期信托业不规范经营,目前信托业尚处于发展初期所致。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在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同业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弱势。 此外,与信托业有关的会计制度等配套办法尚未跟上政策和市场步伐。 尽管面对这么多的客观制约,信托业特殊的属性仍给人以无穷的想象。 信托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它的灵活性,因为信托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都能够对接。 而且,信托业务还具有将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分离”的功能,可以将所有权细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并把不同的权利赋予不同的当事人。 这些属性在金融行业中非常独特,也决定了信托产品的多面性。 因此,在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期内,银信合作、信证合作、信保合作、信基(金)合作将会给信托业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未来,随着信托业政策约束的解除,配套环境的跟上,信托业一定会成为真正的金融四大支柱之一。 展望 2020 年及今后 几年, 预计信托业发展将具有几大趋势。 一、 2020 年信托行业还是以发展作为主基调,银监会可能会有一些促进信托公司发展的具体政策出台。 与 2020 年相比,预计 2020 年信托计划在发行的规模和数量上还会有所增长。 二、在信托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有效的监管是必要的,有效的监管就是为了行业更健康地发展, 2020 年银监会可能会考虑如何加强对信托行业的有效监管。 三、创新始终是信托行业发展的动力, 2020 年仍会有许多创新性的信托产品推出。 四、信托行业相关的配套法规的缺乏制约了信托行业的发展, 2020 年仍急需相关的配套法规的出台。 五、 2020 年的信托产品还应以低风险的产品为主,期限主要为 1~ 3 年,高风险以及期限较长的信托产品还很难被各方所接受。 六、基础设施领域仍是信托投资的一个重点投资领域。 信托倾向于房地产行业的投资仍会继续,但房地产投资的风险已经显现,信托倾向于房地产投资持续的时间要看全国房地产市场和具体区域性房地产市场的景气程度,以及具体政策的导向。 信托在证券领域的投资规模一方面会因《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 干意见》的出台而增大,另一方面也会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实施而面临证券公司在客户资源上的争夺。 七、信托资金以贷款方式运用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占据主流地位,但股权投资和受益权等方式的运用将会有所增加。 八、区域经济发展的水平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的开展影响较大, 2020 年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仍将在全国信托业务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九、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以及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将会在 2020 年显现出来,具体会表现在资金和项目资源的争夺上。 十、公募信托仍是 2020 年各家信托公司努力的一个方向,但推出的条件还不够成熟。 C、 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 : 一、信托投资公司主业分析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共包括十二项,即: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 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公益信托业务;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开展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等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的同业拆借业务等。 显然,按照上述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应该十分清晰,即:资金信托业务、财产信托业务、投资基金业务以及公益信托业务构成信托主业,而其他各项则属辅业。 正是基于上述分类和判断,众多信托投资公司从公司的主营方向和盈利模式的确 立到实际业务的实施和操作,均将通过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来收取管理佣金定位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和主要利润来源。 表二、 2020 年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概况 ┌────┬───┬───────┬─────────────────────────┐ │ 分类 │ 数量 │ 总规模 │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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