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0 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开办旅馆业未经过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5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未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 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5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 据: 《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办旅馆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责令补办手续或予以取缔。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 条第(一)、(四)项、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其中,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项、第七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因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致使旅馆成为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可以吊销该旅馆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 执照。 25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致使旅馆成为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第十一条第四项)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60、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第二项 )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致使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四)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 骗手段刻制公章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26 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第三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6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 (第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6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违反规定,或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未报公安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公安部门核实的、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的内容刻制公章,并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二)承制的公章只限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营业工场内刻制,不得转让、外加工刻制;刻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式样、数量、规格制作公章,符合国家规定的印章质量规范;成品应当严格保管,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三) 不得以未经公安部门核实和信息登录的材料刻制公章。 第十二条第三款 私章刻制经营单位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非 法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致使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 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四)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26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6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种类:警告、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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