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5)航空公司应该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分析 :( 1) A是 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 B既是缔约承运人,也是第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C是第二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 2) B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货物灭失发生在转交 C航空公司之前,责任在 B航空公司。 ( 3)适用。 此案始发站是青岛,中转站为北京,目的站为巴黎。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 定,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他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定,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因此,即便青岛至北京段是中国境内,也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 4)无依据。 ( 5)由于此批货物没有声明价值,因此,实际赔偿数额不应超过法定限额,即应赔偿的数额为 250X20=USD5000。 [案例十 二 ] 2020年 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 )在上海订立了买卖 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 CIF上海 1000美元,已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 2020年 12月马赛港交货。 2020年 11月 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买方开出了金额为 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2020年 12月 20日,卖方将 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 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载货船离开马赛港 10天后在航行途中由于船员航行操作过失,船舶触礁,救助无 效。 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 ,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因此,卖方举借支付货款,理由是其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中国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惯例,请回答: (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分析 :自 2020年 12月 20日装船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 2)买方能够因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分析 :买方不能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信用证方式的交易是单证的买卖,只要所有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买方就要承担付款的义务。 ( 3)如投保 PICC货物一切险条款,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为什么。 分析 :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的。 货物一切险包括运输工具触礁、沉没造成的货损和货物灭失。 ( 4)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 :承运人不须承担责任。 中国海商法中规定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不负责任。 [案例十 三 ] 我国 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 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 C港运至韩国 D港、的危险品货物。 A贸易公司向 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 ,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前发起公司的 HOUSE B/L给 A公司。 随后, 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 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 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 因此 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 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船舶受损,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 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 1) A贸易公司、 B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 分析 : A贸 易公司和船公司无责任。 B货运代理公司负全责。 ( 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分析 :承运人无须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 B货运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因此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对其他货物及船舶的损失均由 B货代公司负责。 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 3)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 :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因为投保人隐瞒了货物的真相,属于欺骗性质,保险公司免责。 [案例十四 ] A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接收货主的委托,将一台重 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从沈阳空运至香港。 该批货物价值 6万余元人民币,但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 A货运代理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 由于当时沈阳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北京办理中转。 为此 A货运代理公司委托香港 B货运代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办理中转业务。 但是,由 于航空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该货物在北京至香港的运输途中遗失。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 1) A货运代理公司和 B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他们是否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 分析 : A货运代理公司是集运商, B货运代理公司是 A货运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对承运人航空公司而言,他们是托运人。 他们对货物遗失不承担责任。 ( 2)本案是否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 为什么。 答: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 因为货物从沈阳运至香港属于国际运输 ( 3)货主认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分析 :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 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即没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所以航空公司按普通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公斤 20美元。 [案例 十五 ]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惊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 请问: 问题 :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 ?为什么 ?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 ”适载 ”的 COC,由于 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 ”适载 ”的 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如承运人承担 60%,货代承担 40%的责任 . [案例 十六 ] 1998 年 ,香港某货运代理受委托人的委托 ,将 35 包中国丝绸分 别装人集装箱运往日本的YOKOHMA 和意大利的 GENOA。 由于装箱人员的疏忽 ,错将发往日本 YOKOHAM 的 B/L ,造成 YOKOHAM 日本客户急需的货物不能按时收到 ,要求以空运形式速将货物运至 YOKOHAM,否则整批货无法出售 ,其影响更为严重。 为了减少客户的损失 ,委托人通知有关代理将货物空运到YOKOHAM,另外将误运到 YOKOHAM 的货运到意大利 GENOA 去。 这样便产生两票货物的重复运输费用 ,共计 14 724,04 港 元。 上述损失是货运。1、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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